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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8-1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与其他罪不同的是本罪受害的对象只限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结婚或者收养等目的。
        
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实际案件中,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如果强行与被买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则应当依照强奸罪进行处罚。强行发生性关系,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如果收买人具有对被买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故意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则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种以上罪行的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的原则合并执行。
        
实践中也会发生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情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道贩子,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理呢?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无论其收买时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又出卖被害妇女、儿童,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收买和出卖两种行为。
        
当然,并不是所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
被买妇女的意愿,是指被买妇女以各种方式向收买人提出的愿望或者要求。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买人提供路费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让被买妇女返回其原居住地。原居住地一般是指被买妇女被拐卖、绑架前的居住地。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妇女是在外出时遭到拐卖、绑架的,即拐出地和原居住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买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将其送到被拐出地的,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还有的妇女要求到自己的亲友家,这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了原居住地。除此之外,如果被买妇女自愿留在当地,并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收买人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2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虐待行为,是指收买人对被买儿童进行打骂、冻饿、禁闭等,在精神和肉体上对被害儿童进行摧残的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是指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家属对被买儿童进行解救时,收买人未采取任何方法阻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儿童家属的解救工作。
//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4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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