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婚续期间,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及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1-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婚续期间,夫妻之间吵架时伤害了对方,损害了夫妻一方某样个人财产或一方监护不当,造成小孩死亡等,受害一方能否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提出损害赔偿。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样修改的原因:一是与我国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相呼应,即离婚是感情破裂导致的,而不是“下列情形”导致的;二是现行立法给司法者造成误解,会认为只有46条所指4种情形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才有权请求赔偿,若是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就无权请求赔偿,同时还会造成4种情形在离婚诉讼时处于持续状态才可提出,若是几年前或离婚时已改正就无须赔偿;三是消除现行立法与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30条的冲突。

  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又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