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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以孩子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该房产夫妻双方无权处分

发布日期:2011-08-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以孩子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该房产夫妻双方无权处分

   李某与高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最终决定离婚,考虑到女儿不满3周,所以由母亲高某抚养。但是,当初夫妻二人共同出资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母亲高某觉得孩子归自己,房子也要归自己,但是李某不同意,二人诉至法院。那么以孩子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明确的是,该房屋产权属于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屋。

   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因此,本案中李某和高某以女儿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在他们夫妻离婚时,他们是无权处分的,是女儿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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