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钱孙名下是否可索回
发布日期:2011-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吉水县刘某与周某夫妇在医院工作,双方生育一儿子取名刘平,家有一个63岁的老母(郭某)退休在家,日子过得甜美、幸福。1994年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刘某妻子丧生,刘某受伤致残,不久相继去逝。当时,刘某夫妇有存款6万元,肇事方给付赔偿款3.5万元。面对此情,郭某只有承担起扶养13岁孙子刘平的重担,郭某忍着眼泪对孙子说:“孩子,只要你好好读书,长大后对我尽孝心,现在你父母的遗产全归你,我自己现在应得的2万元也给你,我分文不要。”为了抚养孙子,郭某真将自己的2万元也以刘平的名字存在银行。此后,郭某省吃俭用,将刘某抚养成人,并于2003年12月为其取妻成家。因长年劳累和失去亲人的痛苦打击,郭某病了好久,刘平夫妇对郭某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且不给钱祖母治病。在这无奈的情况下,郭某向刘平夫妇提出拿回存在刘平名下的2万元作自己今后的生活费和治病用,遭到刘平夫妇的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平归还自己的赠与款2万元,并要求刘平夫妇对自己赡养义务。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二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早已将属于自己所有的2万元遗产款赠给了刘平,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郭某就无权索回自己的赠与款,但刘平夫妇应该承担起赡养郭某的义务。法院应驳回郭某的索回刘平的2万元赠与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将刘平抚养成人,并为其成家立业,现在自己无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生活困难无着落,刘平夫妇不尽赡养义务,郭某向刘平撤销自己2万元赠款作为今后的生活费用,该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刘平夫妇也具有对郭某尽赡养的义务。该义务也是郭某赠与其孙2万元赠与款属附的条件和义务。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属于转让财产所有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的合同。本案郭某与刘平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属于一种特种赠与合同,根据特种赠与合同属附义务的规定,受赠与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郭某已将其孙刘平抚养成人,并为其成家立业,现在自己无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生活无着落,刘平夫妇不尽赡养义务,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索回赠与刘平夫妇的2万元赠款作今后生活费用,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王根生 郭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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