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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漏油:如何寻求司法救济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2011年8月23日《法制日报》环球法治
【关键词】跨国公司漏油;司法救济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康菲公司溢油事故的报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英国高等法院此前于今年4月6日所受理的尼日利亚漏油事故受害者起诉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及其子公司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尼日利亚)的集团诉讼一案,曾引发了世界聚焦。对于像皇家壳牌这样的大石油公司而言,它并不担心赔偿费用,因为对于它在尼日利亚的盈利而言,这只是九牛一毛。它真正担心的是,该案将在英国确立一个先例,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该公司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到英国法院寻求救济。

  此次案件由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尼日利亚)在2008年、2009年发生的两起漏油事故引起。这两起漏油事故都发生在尼日利亚尼日尔河三角洲奥格尼地区的博多渔业区。据专家估计,这两起漏油事故的漏油量与1989年发生在美国阿拉斯加地区的埃克森漏油事故的漏油量相当,大概是去年墨西哥湾漏油量的五分之一。

  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年内,壳牌石油发展公司仅向博多当地社区支付了3500英镑、50袋大米、50袋黄豆及少量白糖、西红柿和花生油。这一行为引起当地居民的极大愤慨,博多社区酋长称其为“侮辱性、挑衅性及施舍性”行为。而去年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向受害者支付的巨额赔偿,使当地居民意识到必须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博多社区69000名受害者委托律师在英国高等法院针对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及其母公司皇家壳牌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它们支付25亿英镑的清污及赔偿费用。

  皇家壳牌石油公司是由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英国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组成,其总部分别位于荷兰海牙和英国伦敦。这为英国高等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奠定了基础。特别是欧盟法院在2005年所作出的一个裁定中明确指出,集团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被告位于欧盟地区的母公司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本案中原告的律师收集了大量令人信服的证据,能够证明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尼日利亚)应为这两起漏油事故负责。所以,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尼日利亚)这次没有像以往那样总是想方设法拖延诉讼程序,而是很快在今年8月初和尼日利亚漏油事故受害者达成协议,声称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尼日利亚)接受英国高等法院的管辖,承认应为这两次漏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尼日利亚《石油管道法》向漏油事故受害者支付赔偿。而达成此协议的条件是:原告不再将其母公司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列为本案的被告。随后,英国高等法院裁定,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尼日利亚)向博多社区受害者提供约2500万英镑的赔偿。

  这一案件对于皇家壳牌石油公司而言,它并不担心本案的赔偿费用,因为对于它在尼日利亚的盈利而言,这只是九牛一毛。例如,该公司今年第二季度的盈利就达50亿英镑。它担心的是,该案将在英国确立一个先例,英国法院对该公司在尼日利亚发生的漏油事故有管辖权。这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该公司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到英国法院寻求救济。

  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在尼日利亚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的石油开采活动始于1958年。据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尼日利亚)自己的统计,从2006年以来,该公司每年大概发生169起漏油事故,而1995至2009年期间平均每年有175起漏油事故,在2010年发生的超过100公斤的漏油事故有144起。根据权威统计,从1989年以来,尼日利亚已发生7000多起漏油事故,尼日利亚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漏油已达1300万桶,是去年墨西哥湾漏油量的两倍。

  针对这些漏油事故,每年在尼日利亚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都有成百上千起。在这些案件中,石油公司总是辩称漏油事故是因武装分子的蓄意破坏或当地居民的偷油导致,而很少愿意承认漏油是因操作不当或设备问题引起。根据尼日利亚法律,对于蓄意破坏石油管道以及居民偷油引起的漏油事故,石油公司可以免责。由于国际石油公司大多有比较强大的势力,再加上尼日利亚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力以及司法系统内的腐败现象,尼日利亚漏油事故受害者往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才能得到赔偿。

  由于尼日利亚国内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司法效力低下、事故调查不能令人信服等原因,尼日利亚的漏油事故受害者开始到国外法院寻求救济,特别是到在尼日利亚经营的石油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家或管辖权相对宽松的国家(如美国)寻求救济。

  在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尼日利亚)1970年漏油事故发生后,为给当地居民争取到更多的权利,奥格尼地区的一位作家维瓦组织成立了“奥格尼地区人民生存运动组织”,并一直进行不断的非暴力抗议活动。在1995年针对壳牌石油发展公司的一次和平抗议活动中,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召集尼日利亚军队,并提供车辆、游艇和武器帮助镇压了此次运动。此次运动导致包括维瓦在内的两名组织领导人死亡、多人受伤。此次事故受害者的家属在1996年根据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多次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达成和解协议,由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向受害者支付1550万美元。原告的律师认为,之所以能够达成这样的和解协议,是因为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害怕在法庭披露更多的对其不利的证据。在许多人看来,这一事件表明跨国公司必须为其海外的行为负责。

  2008年5月,来自尼日尔河三角洲地区三个村子的4名尼村民以及非政府组织“荷兰地球之友”和“尼日利亚地球之友”在海牙地区法院针对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尼日利亚)和其母公司皇家壳牌石油公司提起诉讼。此次诉讼针对的是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尼日利亚)在2005年6月发生的漏油事故。原告声称,此次漏油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壳牌石油发展公司存在严重的疏忽行为。而皇家壳牌石油公司作为母公司也存在监管不力的疏忽责任。皇家壳牌石油公司答辩称,这一事件完全发生在尼日利亚,应由尼日利亚法院管辖,荷兰法院没有管辖权。此外,壳牌石油发展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尼日利亚公司,其母公司并未干预其生产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将其母公司列为被告。

  2009年12月,海牙地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它对该案有管辖权。该法院将在2011年9月14日对母公司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它对尼日利亚子公司的生产管理活动是否有干预和控制行为。“荷兰地球之友”和“尼日利亚地球之友”还向经合组织提起控诉,指责壳牌石油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谎称在尼日利亚的大部分漏油事故是因武装分子的蓄意破坏造成的,这一行为已违反了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跨国石油公司必须注意其海外子公司的行为,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跨国石油公司漏油事故的受害者来说,当不能在本国国内获得满意、快速的救济时,可以考虑到其母公司所在国国内法院或管辖权规则相对宽松的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
朱伟东,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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