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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裤子上的破洞”与过错相抵“镜子里的幻觉”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过错相抵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无过错责任是个很好的概念,只不过由于理解上的偏差,使“这条好裤子上面出现了几个破洞”。而过错相抵,看起来是个好概念,但实际上不过是“镜子里的一个幻觉”。

  无过错责任裤子上的几个破洞分别是:

  1、字面上的歧义。无过错责任的“无”字,其含义是“没有”呢?还是“不以(过错为要件)、不考虑(过错)、不论(过错有无)”?好像理论上的通说是后者,但这个通说与“无”字系“没有”的日常含义或者本来含义是有差距的,因此,有一点牵强,并且容易产生歧义。例如,司法实践中,会有老百姓问法官:“你判决书上写的是无过错责任,那为什么还判我赔偿呢?”于是,法官不得不做解释,而法理上的东西不是那么容易解释得通,也不是那么容易让老百姓理解的。所以,通说的解释不通俗,与字面含义差距较大,容易引发歧义。

  2、推理过程的瑕疵。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原告无须证明被告过错。然而一旦被告辩解:“原告也有过错,我要求过错相抵”,这时,本来不需分析过错的推理过程被迫又回到分析过错的推理过程。虽然原告过错的有无及其比例要由被告举证,但客观上也不得不重新比较原告过错与被告过错的大小,不然无法进行过错相抵。由于原被告混合过错的情形并不在少数,所以本来应该很简单的推理过程实际上经常要多出一个环节。因此,这种推理在简洁程度上是有瑕疵的。

  3、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在过错相抵的情况下,是继续适用无过错条款加过错相抵条款呢?还是转而适用过错条款加过错相抵条款呢?如果是前者,则显得比较“混搭”;如果是后者,有出现了前后矛盾。

  4、无过错责任适用过错相抵的例外情形。根据“不论过错有无”的通说,被告到底有没有过错,在逻辑上只有两种情况:被告的确有过错、被告的确没有过错。在被告的确有过错的情况下,实行过错相抵并无不当。但问题是,在被告的确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还继续实行过错相抵?显然不能。所谓“相抵”,只能是双方均有过错,否则体现不出“相互抵销”的含义。有时候“相抵”,有时候不能“相抵”,不能“相抵”的例外情形严重破坏了理论的统一性。

  5、过错相抵本来就是个伪命题。在过错责任中,被告本来就是按照其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过错程度多大就承担多大的责任。这里并没有相抵的问题。如果被告的过错对于损害结果来说占80%的比例,那就按照80%赔偿就好了。原告的20%是过错比较的结果,对于最终责任承担比例来说,无所谓“相抵”。这些说法,在逻辑上是不必要的。“过错比较”在逻辑上似乎不必然得出“过错相抵”的结论。在实际上被告有过错的无过错情形下,前面一样,也不存在“过错相抵”。无论哪种情形,经过比较,有多少算多少好了。这种理解与“原因力比较”理论相吻合,更具理论亲和力。力大小的比较不必然是力的相互抵销。因此,所谓“过错相抵”不过是个杯弓蛇影的幻觉。

  因此,无过错责任中的“无”字,应该只有一种解释、其本来的含义-----没有。所以,过错责任就是被告有过错而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就是被告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的责任。另外,在这种理解之下,在高度危险作业的情形之下,被告没有过错,但如果原告有过失(不能是故意,被害人故意是由欠缺因果关系要件的不能归责事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这里的减轻,是100%比例前提下的减轻。100%比例前提下的减轻与有多少比例算多少比例的比较、与比例之间的相互抵销是三种独立的逻辑推理形式,不可混淆。

  另外,至于“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初始法律义务”,我持保留意见,认为这其实不是“法律责任”。如果这种认识成立的话,那么侵权法就是过错责任法,就是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什么无故错责任,什么过错相抵、什么减轻责任(私法责任不应有减轻,而公法责任可以有减轻义务)统统都不要了。这样,我们不但把无过错责任裤子上的破洞补上了,而且干脆把这条破裤子给扔掉了。我们头脑中的幻觉也没有了。真好。只不过,这种想法是不是太天真了?




【作者简介】
陆通,单位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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