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1-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事实不清是指原终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指对案件起决定作用的主要证据的不足,而不是指对案件起辅助作用的次要证据的主要证据的不足。
第二,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里的“法律”是指实体法,而且是广义上的法律,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有关的司法解释,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有关的政策。所谓确有错误,是指原裁判错误地理解了法律、故意曲解法律、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与没适用应适用的法律。
第三,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亦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强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从而导致错判,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第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只要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据提起抗诉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另一种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再审,即必须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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