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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1-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民事判决在何时对何人何事具有的拘束力。

民事判决产生拘束力的时间要视具体民事判决而定:

(一)法律没有规定上诉期的判决一经送达便具有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依特别程序审理后形成的判决。

(二)法律规定有上诉期的判决,上诉期届满时,当事人未上诉的,民事判决生效。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对该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具有必须服从和遵守的属性。

首先,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人应在判决书所载明的期限内按时履行义务,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用,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缴纳。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和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可以移送强制执行,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

最后,生效判决对社会具有约束力。对社会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得纵容他人抗拒生效判决,不得无故诋毁生效判决。生效判决付诸强制执行时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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