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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方法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潘友才律师
     男女结婚以后,他们的婚姻关系可因两种原因而终止。一种是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终止;另一种是因婚姻当事人之间离婚而终止。离婚因当事人双方对离婚问题所持态度的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有区别。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对结束夫妻共同生活、解除婚姻关系表示了一致意愿,没有争执和分岐的,这种离婚的情节比较简单,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彼此坚持各自的主张而发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也就成为法院首要应当解决的问题。
  
  法官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既不能凭当事人的诉说,更不能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断,要根据离婚纠纷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缔结以后,牵涉到的社会关系已不仅仅是夫妻二人,关系到方方面面的人身、财产关系,迈出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步,需要十分慎重。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也非常全面认真。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人们也意识到,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内心的心理感受,他人很难准确判断和把握,法官也不例外。由法官在没有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凭感觉去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观随意性较大,弹性也较大,会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好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归纳了14种情况,主要是: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其他生理、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家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家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又不谅解;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等等,都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笔者认为,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和分析。一是看婚姻基础。根据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婚姻基础往往可以表明双方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当前,我国的婚姻构成,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自主婚姻,指男女双方经过自由恋爱、自主结合的婚姻。这种婚姻除有些青年男女因对婚姻自由缺乏正确草率结合的以外,一般比较牢固、稳定。第二是半自主婚姻,指经人介绍、父母同意、双方自愿,有的还以一定的金钱物质为条件的婚姻。这种婚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多,感情基础相对较差,婚姻关系的牢固性、稳定性就差一些。第三种是封建包办婚姻,即父母或者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意愿,强迫包办而结成的婚姻。这种婚姻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但在我国偏僻山区和边远地区仍有发生。这种婚姻,由于违反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意愿,婚姻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渴求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因此在今天仍然是支持其争取婚姻自由的问题。二是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实际表现。看婚后感情,必须适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通过现象看本质。在家庭生活中,有些现象反映夫妻感情本质,有些则是假象。因此,在分析婚后感情时,首先,要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如果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变化的,那么引起离婚的可能是个偶然性的因素,容易调解和好。如果感情是向坏的方向发展,而且和好的可能性希望渺茫,那么引起离婚的就不是偶然性因素。其次,要分析表现感情的现象是反映婚姻基础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最后,分析夫妻婚后感情,要看长期的、经常的、主流的表现。切忌凭一时一事的表现下结论。如夫妻之间争吵打架,如果是长期的、经常的,可能是双方积怨很深、互有成见、感情不好的现象。如果平时夫妻和睦、相亲相爱,偶尔因某一事件意见不合引起争吵,就不能凭这一争吵下感情不好的结论。三是看离婚原因。离婚是一种社会现象,各个案件的离婚原因千差万别,非常复杂。但离婚原因是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是双方在诉讼中争执的   焦点。因此,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和真实动机,捏造事实或者制造假象,而被告一方为不愿离婚,也会同样进行不符合事实的陈述。所以看离婚原因,首先要查明离婚的真正原因。这就切忌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应当深入群众、周密调查,从调查材料中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弄清婚姻纠纷的事实真相和离婚原因,抓住案件的矛盾焦点,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表现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的身体伤害。虐待家庭成员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有病不给治等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四是看有无和好的因素。有无和好的因素,首先,决定于离婚的客观事实。如果夫妻间的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和长期的矛盾,双方还共同生活,还履行夫妻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具有和好的因素。反之,如果夫妻间的矛盾是本质性的和长期的矛盾,双方已长期分居,形同仇人,甚至已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则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使矛盾转化就很难,其次,决定于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于海波)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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