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案由的规范
发布日期:2011-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解决当前无名案由设立的难点在于,名目繁多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笔者建议:1、对设立无名案由采用合议庭合议制度。合议庭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四项基本法律制度之一,也是当前司法条件下可以利用的一项较好的资源。立案环节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将合议庭制度引入立案环节,以解决案由设立难点,无疑同样是可以推广的手段。2、慎用有名案由规范以外的案由。最高法院的案由目录,在征求了大量意见后,罗列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案由条目,应该说覆盖了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就绝大多数案件定性来讲,应当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在强调救济案由条目不足的问题时,不能以为设立无名案由的必要性而否定案由目录的主流。3、采用浓缩准确表达当事人诉请内容的方式设立案由。我们不能苛求先明,不妨搁置问题,直接以原告请求为案由设计,回避矛盾和风险,待审理查明后再确定适当案由。4、对设立无名案由采用备案通报制度。对设立无名案由的案例登记并上报备案,实行网络化管理,对审判结果跟踪。研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剔除不合理的案由设计,把带有普遍或典型意义的无名案由成熟化固定下来,作为有名案由后备梯队,建立新型案由目录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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