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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答题技巧“十点”

发布日期:2011-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在2011年司法考试即将来临之际考试大能为广大考生做的就是提供一些历年的真题和一些考前的复习方法总结一些知识考点,希望这些能够帮助考生们,使考生们顺利通过考试,以下就是刑诉法答题技巧十点,望考生认真阅读。

  一、审题不认真,务必看准让选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

  二、相似制度比较不清:如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休庭情形比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比较;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比较等等。此外,相似规定刑诉与民诉、行政诉区别等。

  三、“应当”还是“可以”

  四、期间记忆不准

  五、起算点容易搞错

  六、主体记忆不准确:如申请回避的主体,申请取保的主体,上诉主体等;外国人犯罪还是被害,未成年人犯罪还是被害

  七、决定裁定分不清:如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即将被执行死刑的张某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应当裁定而不是决定停止执行。

  八、主要司法解释把握不错,但其他司法解释把握不足。如有关附民的,简易程序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未成年人案件的等等。

  九、逻辑陷阱。从情理上说的过去,但却不是法律规定。如检批捕的,公安撤销案件,报告一声即可等。

  十、法条综合能力不强。善于将同样规定的相关法条全部收集在一起做专题复习,形成笔记或者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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