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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协助组织卖淫罪

发布日期:2011-09-03    作者:高宏图律师
 一、概念及其构成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协助组织卖淫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构成本罪。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的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帮助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组织卖淫的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对于组织卖淫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二、认定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时很难掌握。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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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保定律师高宏图保定办公地址:百花东路149号(保定市儿童医院东)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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