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丰田“召回门”中外有别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11-09-07    作者:胡波律师
丰田公司问题车辆的召回事件,最终演化成丰田汽车全球性的危机。为了化解这场危机,丰田公司总裁丰田章男不得不在各个国家忙于召开道歉会。特别是他在美国国会的要求下,去美国面对强烈的质询,成为2010年新年伊始的热议话题。事实上热闹的美国国会质询还只是麻烦之一,美国国内如火如荼的集体诉讼和未来将要面对的巨额赔偿,才是让丰田章男真正棘手的问题。可是我们看到,与丰田章男在美国所受的强烈抗议有所不同,我国官方并没有对丰田发出进行质询之类的要求,富有戏剧性的是,此前分别在日本和美国进行了道歉的他,立马不请自来,到我国召开说明会,向我国汽车消费者进行了“真诚地道歉”,“由衷的歉意”,“郑重道歉”。
根据报道,丰田公司自20098月以来在全球召回汽车总数800多万辆,大大超过2009年丰田698万辆的全球销量,成为汽车工业史上最大规模召回事件之一。而在这800多万辆的召回汽车中,我国仅有7.5万辆汽车在受召回之列,而且只涉及丰田系列车型中的RAV4越野车型。丰田在道歉会上对此这样说明:“关于RAV4这款车来说,由于加速踏板相关问题在中国召回了7.5万辆,但是除了这一款RAV4车型之外,其他的问题在中国市场并不存在”。可是,201030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的报道中就有一位姓张的丰田车主驾驶的丰田凯美瑞因为刹车问题而遭遇车祸,并且车祸发生后六个安全气囊全没打开,而且在他发生事故前的一个多月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也两次报道过凯美瑞汽车刹车失灵事件。
面对丰田召回门事件在中国市场的冷淡处理,人们应该联想到20025月,日本本田汽车公司决定召回200万辆存在点火器隐患的汽车,但令中国消费者沮丧的是,召回并不包括中国市场。另外,德国奔驰、日本日产、日本丰田等汽车公司在进行全球召回的时候都表明“中国市场例外”。他们对中国内地用户提供的服务一般是免费检修、更换问题零部件一类。这样,这些汽车生产商对中国消费者和其它国家的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完全不同。外国汽车厂商在缺陷车处理问题上实行“中外有别”的做法,被理解成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消费者不懈追问,才发现当时中国的法律确实没有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才使外国厂商“合法”地歧视了中国消费者。”
所谓召回,是指“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而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强制性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所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或由国家强制认证后,收回产品并进行改造或销毁处理,以消除事故隐患”。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制度是就单个产品的缺陷针对个体消费者而设置的,其本质为违约责任;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产品批量性缺陷可能导致大规模的事故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其立法目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通过制定《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确立了“汽车召回”制度,随后世界上诸多发达国家也相继确立了自己的“汽车召回”制度。
我国早于本世纪初就已加入了世贸组织,各项制度也应与国际接轨,当然也应包括在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这些法律规定都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从法律上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虽然我国的这些法律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一样都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两者却有明显的不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一种产品只有在造成伤害后,才会进行处理。目前,国内对诸如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导致或可能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情形,相关国家机关应如何进行管理、惩戒,并如何促进企业进行改进、弥补产品缺陷等的管理仍显乏力。而如果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以后,只要发现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补救或者销毁。显而易见,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值得我国消费者欣慰的是,国家在2004年的101日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首部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旨在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部门规章。这标志着中国汽车消费市场进一步迈向规范和成熟。但是,这一规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完善,其中主要的问题是罚则不够重,效力不强。相比较而言,在一些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汽车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出现,程序严密,操作性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国家部门的规章制度,并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不高、权威性不强,又因为我国的经济基础、立法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规避、隐瞒召回程序的法律责任不重,根据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严重性或是隐瞒召回、规避召回,最多只是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然而在美国,真正让召回制度运转起来,依托的正是强有力的罚则。有个著名的判例,加州居民拉蒙?罗莫夫妇一家驾驶福特车出车祸导致三死三伤,后查明事故主因就是福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于初审法庭查明福特早已知悉此类隐患而未召回,就痛下杀手,在作出500万美元伤亡赔偿的基础下,判令福特2.9亿美元的天价惩罚性赔偿。美国02年通过的一个交通法案规定,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相关真相的,负责人可能受到最高15年的徒刑,厂家付出少则1500万,多上亿的罚金。日本的召回制度中也引入了刑事责任,对拒不召回或隐匿召回的,除对法人处以上亿日元的罚金外,对个人课以刑期一年以下的监禁。
依据“风险核算”法,如果缺陷产品可能产生的产品责任的总量远小于召回成本,企业主就会坐视消费者有可能发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会以“大不了赔点钱”的想法蒙混过关。所以在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法不配套,相应法律责任责任跟不上,召回就不能成为自愿之举。相对于国外高额的处罚以及严密的法律程序,丰田章男在我国受的“合法待遇”要比美国温和了许多,或者说他压力要小很多,因为他不会受到一个法律的制裁,仅仅是受到一个公众舆论的谴责,或者说消费者的一个投诉。说到这里,人们也不难理解,丰田章男为什么在中国敢发表应“根据当地的法律采取适当的市场对策”的言论,为什么他在中国的说明会上说“汽车是由道路创造出来的……,同样是麻婆豆腐这样一道菜,在美国、在中国及不同的国家都会有不同味道。对于汽车这种细微的调整情况是存在的……”。
有一组数据,09年丰田在美国的销量是150多万辆,在中国是70万辆。所以中国是个巨大的市场,丰田章男自己也说“中国市场异常地重要”同时中国市场还具有很高的成长性。由此,应该说丰田章男主动来中国召开说明会,象征性的召回7.5万辆汽车,只是他重视中国的市场,或者说他代表一个全球知名的大公司来中国以“真诚的”“由衷的”“ 郑重的”态度表示了一下歉意,仅此而已。但是中国这样一个重要的角色,却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给他施加像美国一样的压力,难免让我国广大的汽车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感到愤慨和悲哀。所幸的是,我国还有诸如前文提到的张先生那样的热血群体,敢于作出当面质询企业主的举动,如果我们所有的消费者都像张这先生这样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习美国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这样,将会更进一步的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或者说促使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尽快地制定和实施。
通过丰田汽车召回事件,我们还应该意识到我国在市场上依旧充斥着大量的劣质产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至今三鹿奶粉事件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仍没有得到弥补。有未经证实的消息,中国出台召回法律制度的阻力源自国内的公司。国内企业认为,召回制度会一棍子打死中国民族产业。但多年以来,中国品牌非但没有“强”起来,反而纷纷伏倒在有“召回成本”之累的外国品牌之下。所以,真正夺命的不是召回制度,而是没有召回制度。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因其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使那些生产技术落后、规模小的企业必然为市场所淘汰,而企业为了避免竞争失利,必然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高质量的产品会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保障,同时,先进的技术自然又使企业的生产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产品的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企业规模得以不断的扩大,而规模效益又使得企业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场竞争中再次取得优势,如此循环反复,使得企业不断地发展,做大做强。
丰田公司此次全球范围的召回,不管在经济上还是自身形象上受到多么巨大的损失,其都应该严格依照各国召回制度的法律进行召回,在中国,我们期待丰田公司不仅要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召回,同时还要负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采取更多的措施保障中国消费者权利不受侵害。同时,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更加呼吁国家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制类似于丰田召回“中外有别”的事件再次发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切实的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