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内容摘要: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的过错实施了重婚、同居、虐待等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对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作出划分是必要的,离婚本身应成为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婚外性行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不承担家庭义务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有一是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二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三是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离婚后对受害人生活的影响;四是当地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
主题词:离婚精神损害含义 离婚损害 离因损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 与赔偿数额相关的因素
当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离婚率不断上升,设置离婚过错制度使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及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的过错实施了重婚、同居、虐待等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抚慰金制度设立既能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二、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我国台湾学者将离婚损害分为离因损害、离婚损害,离因损害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是离婚本身对婚姻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前者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者应是法律上对弱者保护的特殊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际上规定的是离因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因离婚对弱者造成的损害,因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分割财产时对弱者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救济。个人认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建议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明确时,应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从构成离婚损害的角度来分析,离婚本身应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负起婚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结婚证书是这种协议的法定书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为合同或相当于合同,一方提出离婚,经法院或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导致婚姻家庭解体的,正常履行婚姻义务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据。如上文所述,在亲属法中配偶关系是血亲、姻亲得以产生的基础,离婚事实的产生受到损害的受害方,不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还包括合同受益人,从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来讲,把离婚本身作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现实依据。
2、离因精神损害赔偿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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