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买卖行为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1-09-17 作者:梁会朝律师
对于农民在外村购房主要用于自住,并且购房后已经融入当地生活,如与当地村民形成姻亲关系,取得该村承包土地,在该村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在村办企业工作等的,无论其是否办理了户籍转入手续,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只要这种交易行为自愿、公平,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形,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至于宅基地审批手续,可以参照同村村民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办法,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购买宅基地和房屋并非用于自住,而是为了囤积、炒卖土地或者翻建后改为豪华住宅对外出租、经营的,则应加以禁止,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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