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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处分贷款的行为是构成诈骗还是侵占?

发布日期:2011-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允诺通过关系帮蔡某以蔡某的房产作抵押在某县邮政银行分行贷款,贷款成功后何某在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两次提取贷款378600元,后逃匿。赃款被何某用于做生意和日常消费。蔡某知情后,多次向何某索要钱款,何某避而不见、拒不归还。案发后,追回赃款267000元,退还给蔡某。

【分歧】

代为处分贷款的行为是构成诈骗还是侵占?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告是有计划的骗取蔡某的贷款,以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将骗走的贷款用于个人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被告开始是存在合法委托代理关系的,只是后来变成了非法占有,将蔡某的贷款占为己有而拒不返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是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侵占罪,具体而言: 首先,何某持有蔡某钱款具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蔡某基于对何某的信任,将贷、取款手续交给何某,就使何某取得了代为领取、保管贷款的合法根据。其次,何某非法将蔡某的钱款占为己有,何某客观上背着所有权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贷款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实施了非法处分的行为。何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钱款,除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外,大部分被用于皮草购销生意。从我国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来看,不论行为人将该财物用于何种场合,并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只要没有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就符合了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的特征。最后,何某在客观方面具有拒不退还他人财物的事实。何某在发现自己生意亏本,无法回收资金,不能退还蔡某贷款时采取躲避、不接电话、借口拖延的方法,拒不按照所有权人的要求退还财物。所以何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基本特征,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2、何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首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受蒙蔽,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所谓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就是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害人,使其交出财物,被害人表面上看是自愿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反了其本意。侵占罪则是所有权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完全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而不是由于以各种手段积极地迷惑所有人,使其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在本案中,一是何某曾帮助蔡某某的朋友成功地贷款30万元,蔡某相信何某有能力帮助其贷款;二是何某确实为蔡某积极联系贷款,并在信用社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所有的贷款手续,都是真实、合法的,并无虚假、虚构成分;三是何某持有蔡某交付的贷、取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领取贷款,他从信用社取得贷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暂时持有贷款是合法的;四是当蔡某知道贷款被何某领取后,何某对领取贷款的事实并不否认,只是一直没有将贷款退还给蔡某。因此,被告人何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而编造虚假借口、利用虚假身份隐藏躲避,只是其拒不退还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表现,不是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林雪娇 易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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