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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明示更新问题

发布日期:2011-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租赁合同的明示更新,是指在租赁的期间届满之前,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续订租赁合同的法律现象。所谓明示更新,是相对于 “默示更新”而言的。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合同即宣告终止。承租人即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如果当事人之间愿意维持原来的租赁关系,应当在此之前就作好安排,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以保持原先合同关系的稳定。

  在租赁合同明示更新中,主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租赁合同明示更新是当事人之间就租赁物的利用关系重新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的过程,因此,应当适用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规则。即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成立生效。

  (2)租赁合同明示更新一般发生在租赁合同终止之前,当然也可以发生在租赁合同终止之后。只要当事人对于继续保持租赁关系作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3)租赁合同的明示更新可以变更原租赁合同的内容。这一点很重要。并且区别于租赁合同的默示更新。在租赁合同的默示更新中,由于合同的更新是法律对于当事人意思的一种推定,因此,除了在租赁期限上将其推定为不定期之外,其他合同内容尊重当事人原来的约定。而明示更新则是当事人订立新的租赁合同的过程,对于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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