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1-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为县造纸厂退休工人,2009年造纸厂因业务需要对张某等十余名业务精通的老工人实行返聘,并签订了劳动协议。2010年7月,张某在车间工作时手指被切伤,造成了伤残。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造纸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分岐】

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张某与造纸厂之间签订了劳动协议,因此两者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种意见:张某属退休人员,其虽与造纸厂签订了劳动协议,但两者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表面上来看,张某从单位退休后接受单位返聘上班,继续向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本应成立劳动关系,但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成立。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应该退休。因为劳动者年老后身体健康及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所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大大增加,故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即已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而劳动者退体后均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意义上来看,不可能接受退休工人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享受工伤保险,因此张某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故其不需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张国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