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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

发布日期:2011-09-29    作者:110网律师

一、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可以无限期的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审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经核准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因注册商标产生的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受让人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许可人是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有充分处置权人;
(2)被许可人有生产使用许可的商标的资格;
(3)使用许可的商标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且使用许可期限不得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4)使用许可的商品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
(5)使用许可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一致。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人的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四、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定的活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以三维标志为申请注册商标情形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该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的,或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品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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