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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应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李开宏律师

协议离婚应注意事项

1、对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不享有监护权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时间作出约定;
2、不享有监护权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探视时间约定;
3、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作出约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资金、房地产、股票、债卷、股权、汽车等等;
4、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作出约定,并在办理离婚后几天内告诉相关债务人/债权人,方便享有债权的一方行使债权(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以免离婚后不承担债务的一方被相关债权人追诉)。
5、如有涉及上述第3、第4项的财产/债务处理,该离婚协议就应该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以方便财产过户(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有利于不承担债务的一方抗辩债权人的追诉)。
特别应注意,如果在协议离婚时不对全部财产作出分配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财产的有权要求重新分配,这无疑会给双方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一般都应在协议中明确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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