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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奴案件的相关看法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朱明胜律师
河南性奴案

河南洛阳性奴案一时引起轩然大波。嫌犯长达两年的时间挖地窖、运土方、囚禁女子等一系列蹊跷行为竟然没被发觉,洛阳市公安局对外通报了性奴案的最新案情进展:嫌犯李浩囚禁6名女子从事色情表演赚钱,并组织被囚女子外出卖淫牟利,期间李浩多次对女青年实施强奸,并将其中两名杀害和折磨致死。行径之恶劣无不令人汗颜,朱律师认为 犯罪嫌疑人李浩囚禁6名女子从事色情表演赚钱,并组织被囚女子外出卖淫牟利,期间李浩多次对女青年实施强奸,并将其中两名杀害和折磨致死。主要是触犯我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共涉嫌构成5个罪名,分别为非法拘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李浩非法囚禁6名女子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李浩囚禁6名女子从事色情表演赚钱,并组织被囚女子外出卖淫牟利涉嫌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浩多次对女青年实施强奸涉嫌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李浩将其中两名杀害和折磨致死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伤害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浩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应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如果情况属实,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李浩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李浩将其中两名杀害和折磨致死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坏,并且没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本人认为应当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在李浩实施不法行为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周边居民毫无察觉,而小区的疏于管理也为李浩作案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朱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但是案例中小区因为面积太小并没有物业公司,但是相关管理人员发现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没有及时举报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李浩身份被曝为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在这起案件被某媒体记者曝光后,该记者竟然被洛阳市委工作人员找到称“该条新闻侵犯了国家秘密”。
朱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可见该案中涉及的内容并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洛阳市委工作人员称此报道侵犯了国家秘密是否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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