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李艳波律师
刘一是一个刚从大学校园里走出来的人,于2009年8月份进入一家大型公司做销售工作,刚开始在公司做事很努力,也经常得到公司领导的嘉奖,但过了不多久,刘一此时此刻的心理产生了不平衡感,认为自己这么努力勤奋的工作,但得到的回报却是一千多元的工资,而作为公司销售经理的张二却经常陪人喝酒还拿高出自己几倍的工资,心理极端不平衡,这时,刘一便想出了发财致富的路,就是通过自己与公司库管王三的友好关系,想办法知道了王三下班后经常把库管钥匙放在什么位置,就这样,有一天趁下班后,刘一找到了这把钥匙进入仓库盗窃了价值35000余元的成品货物卖掉,遂后公司发现此事报警,刘一被抓获。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根据河北省高院的规定,河北省依法追究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盗窃数额达到800元才可以立案,8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超过10000元为数额巨大,5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规定本案的刘一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为确切的说根据高院的意见刘一的量刑应当是五年零六个月,但本案刘一真的就是要判处五年以上吗?事实并非如此!
3、这里有一个细节对本案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盗窃罪属于财产刑犯罪,因此,数额的大小可以说决定着案件的量刑,当然并不是说数额是唯一因素,但却是关键的因素,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盗窃数额为35000余元,公诉机关也认为是这个数额,但律师是有异议的,为什么呢?这就需要调查该数额的来源问题,公诉机关是根据刘一所在公司提供的单品销售价格计算,而这个价格是远远超过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该商品属于流通领域的商品,应当按照市场零售价格的中等价格计算,这样的话,经过重新鉴定价格,则刘一盗窃商品的价值为28000余元,这样的话,那么刘一的量刑应当在四年零六个月左右,另外,刘一悔罪态度良好,也积极赔偿了公司的损失,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样,最终法院判决刘一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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