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不等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1-1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之说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工伤的处理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机制,工伤不能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反之,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也不能按工伤处理。
综上所述,雇员受害不能等同于工伤。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必须确认其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与和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不同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二者不能转化,更不能混为一谈。
相关法律问题
- 是申请工伤鉴定还是直接起诉雇员受害? 1个回答0
- 医院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致使造成我对雇员的工伤赔偿扩大 1个回答20
- 小偷被当场抓住,受害员工骂小偷骂出脑溢血,算工伤吗? 4个回答20
- 雇主 承认雇员工伤但已超认定时效该咋办 2个回答0
- 雇员受害赔偿 1个回答1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