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与标准工时加班费有差异
发布日期:2011-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不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当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时,单位需要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区分休息日,所以没有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规定。
特殊工时工作制需劳动部门审批劳动者维权需保留证据
此外,劳动保障热线工作人员还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及其他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部门申报,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方能实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说明该工作属于何种工时制度。
劳动仲裁调解员陈女士表示,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而不安排倒休,或不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劳动者应保留有力的书面证据进行维权。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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