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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称有爆炸物致北京飞乌市客机备降嘉峪关

发布日期:2011-10-14    作者:朱明胜律师

女子谎称有爆炸物致北京飞乌市客机备降嘉峪关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据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报道2011年10月13日下午,一架北京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由于一位女乘客在飞行途中突然声称机上有爆炸物,而临时备降在嘉峪关机场。经初步审查,该女子系因感情因素导致情绪失常。
联合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北京南苑—乌鲁木齐的KN2273次航班在飞行途中,一名女性旅客递给乘务员一张纸条,纸条上声称飞机上有爆炸物,机组在接到此消息后,立即联系事发空域最近的嘉峪关机场,并于下午5点40分在嘉峪关机场安全降落,KN2273次航班紧急在嘉峪关机场备降后,有关部门立刻疏散机上乘客,并对全部乘客及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可疑物品。
这架飞机上有乘客160名,工作人员10人,目前没有危险。
该女子的行为散布了恐怖信息,造成飞机中途降落,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修正案第8条增加本条)。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能使公众为自己生命、健康、财产惶恐不安由此产生恐怖气氛的信息。爆炸威胁、放射威胁,是指有人借用爆炸性、放射性物质进行恐怖活动威胁。
该女子系因感情因素导致情绪失常,故意散布爆炸威胁信息导致飞机被迫备降嘉峪关,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但是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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