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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利强迫他人卖淫 领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1-10-14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岩被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9日,罪犯陈世超、黄伟、马波、胡坤(均已判刑)四人从汉中到镇巴,将镇巴县城北210国道边一餐厅两名女青年骗出后,挟持到南郑县一旅店内,被告人张岩参与看管二人。期间,陈世超、胡坤、张岩等人多次强迫两名女服务员从事卖淫活动。 镇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岩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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