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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算工伤吗

发布日期:2011-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过劳死”不是法律术语

  中山大学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认为,“过劳死”目前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朱波的个案来看,朱波是在家中睡眠时死亡,并不是在工作场所,不能被视为因工死亡。既然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按照目前的规定,暂时不能得到工伤法律方面的保护。但家属可以因劳动者因病死亡,获得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补助费等补偿。

  虽然舆论大肆宣传,也只有日本等个别国家将“过劳死”视为因工死亡,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对“过劳死”专门立法。而事实上,“猝死”的原因是多样的,认定“过劳”和“死亡”之间的联系非常困难。黄巧燕认为本案中,家属应该更清楚地了解死者“猝死”的原因,而且家属在程序上仍然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不妨一试。

  预防比赔偿更重要

  据医学专家研究,绝大多数“过劳死”都有过量加班和失眠这些诱因存在。因此,工作强度大的职场人士要注意预防加班诱发的“亚健康”状态,主要症状包括:经常出现身体乏力、睡眠不稳、记忆减退、头痛头昏、腰痛背酸、食欲不振、视觉紊乱等疲劳症状。但到医院去检查,却又没有明显的病症。

  对于过劳死死者来说,赔偿只能抚恤家人,对自己则没有用处;对于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的职场人士应该认识到,健康比事业更重要,而本人应该对自己的健康负主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恶意延长雇员劳动时间,雇员有权利获得《劳动法》保护的休息权和加班费。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名词解释

  “过劳死”一词缘自日本,最早出现于日本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它并不是临床医学病名,而是一个社会医学词汇。在日本,它被定义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性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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