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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恒波点评:刑诉法延长拘传时限

发布日期:2011-10-19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因为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的变化,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对强制措施进行修改。
修改强制措施的消息一公布,就备受关注,特别是在拘传时间方面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引起热烈讨论。
【出发点】
致力解决司法办案难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拘传时限延长是警察权力扩张的表现。羁押时间延长,无疑等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公安部门办案人员认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拘传到案后,侦查人员要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工作。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会首先选择抗拒而不是配合调查。”
潘恒波律师认为:“拘传时限延长至24小时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减少和杜绝刑讯逼供。”但在个别地方,由于基层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有时会通过篡改拘传时间、放了再拘、换个理由再拘,规避12小时拘传期限,导致因非法拘传被起诉,从而也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
在司法实践中,在12小时内突破职务犯罪案件较为困难,嫌疑人大都抱着“扛过了12小时,检察院就得放人”的心理,对抗侦查。侦查人员在12小时内突破不成,便只能放人或换个理由再拘。
【立足点】
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
潘恒波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必须并重。”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原则是把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保障人权,对犯罪不及时打击惩罚,那么就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侵害。如果过于强调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甚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刑讯逼供,那么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法治的破坏。
拘传时限的适度延长,有利于有效地惩治犯罪。一些影响重大、案情复杂、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延长拘传时间有利于侦查人员深入了解案情,全面调查,避免出现明知嫌疑人犯罪却不得不“放虎归山”,任其逍遥法外的情况。据了解,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经常出现取证难、突破难的情况,往往导致虽然犯罪嫌疑人存在经济问题,但是苦于短时间内没法获得口供,只好放人。犯罪嫌疑人一经放出,便有可能立即销毁、转移证据,从而不利于侦查人员破案,罪犯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潘恒波律师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公权扩大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妥协和平衡,时限的延长是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制度、原则、方法上的调整,本身就是一种选择与平衡。警察权的扩充是为了更好的侦查案件,打击犯罪。打击犯罪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获得人权保障的必要前提。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也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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