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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法制

发布日期:2011-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家》2007年第1期
【关键词】互利共赢;国际经济合作法制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构建和谐世界,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而国际合作离不开法制。国际经济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在国际经济合作实践中不断发展。2006年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术研究突出体现了这一特点。

  一、研究概况

  本年度国际经济法的学术会议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在黄山召开的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和讨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区域一体化、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国际贸易壁垒及救济、国际投资条约与相关体制的新发展、以及国际商事交往、国际金融证券、全球化时代国际税收协调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也在西安举办了学术年会;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厦门召开的以“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为题的学术年会,对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有关国际法问题,包括国际法的合作义务、多哈回合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WTO争端解决机制、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此外,还有些学术机构和法律院校也相继举办了一些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研讨会。

  本年度出版了不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学术著作,其中与WTO相关的研究居多,较重要学术著作有:莫世健:《WTO与公平贸易——现时问题和中国的对策》(人民出版社);孙南申著:《WTO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出版社);石静霞著:《WT0服务贸易法专论》 (法律出版社);贺小勇著:《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与中国对策研究——以WTO为视角》(法律出版社);叶兴平主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 (法律出版社);卢成燕:《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杨松、高岚君、吴凤君著:《国际投融资法的新发展:BOT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张亮著:《反倾销损害确定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王贵国主编:《两岸四地经贸安排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郭瑜主编:《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朱晓勤编:《发展中国家与WTO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曾华群:《WTO与中国外贸法的新领域》 (北京大学出版社);李国安:《WTO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徐国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余敏友:《中国外贸法》(武汉大学出版社);漆彤:《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出版社);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韦经建:《国家主权理论与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实践研究》 (吉林人民出版社);余菲:《WTO保障措施及其例外法律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等。

  二、热点与探索

  2006年国际经济合作进程中发生了许多重要事件,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也围绕着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展开和深入。

  (一)WIO面临的新问题

  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着至为重要的作用。然而,2006年对于WTO来说,发展并不顺利,这不仅表现在成员方间贸易摩擦加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多哈回合的谈判陷于僵局,不得不中止。

  1.多哈回合的发展前景与对策

  2001年11月开始启动的WT0多哈回合谈判历经了5年的艰难历程。2004年对谈判议题作了较大调整,主要集中在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服务贸易、WTO规则、贸易与环境等问题上。经过近两年的谈判,虽在某些问题上取得一些进展,但在农业补贴和关税减让这一核心问题上由于主要的谈判方难以取得进展而不得不于2006年7月24日宣布“多哈回合谈判进程中止”。[1]

  对于多哈回合谈判有关议题,例如在服务贸易、区域贸易协定、知识产权等领域,有论著对其所涉及的问题及中国的态度与对策作了较深入的研究,[2]还有的论著对多哈回合谈判的前景与对策也进行了讨论和分析。[3]这些著述无疑有助于我们研究和把握多哈回合谈判的有关法律问题。

  多哈回合作为一个“发展回合”,就要坚持以促进发展为主旨,着力解决大多数发展中成员所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还应进一步深入分析多哈回合陷于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从“发展”的角度对有关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以及服务贸易等谈判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致力于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为努力制定有利于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的规则,促进世界经济平衡有序发展、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提供对策和依据。

  2.贸易摩擦及贸易救济法律问题

  贸易摩擦是2006年我国面临的挑战之一。一些国家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事件仍然频繁发生,例如,欧盟继3月对我国7家中国彩电出口商恢复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之后,又从10月7日起对中国、越南产皮鞋征收正式反倾销税,该案所涉企业数量超过200家,是欧盟成立十年来经手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与此同时,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表公告,宣布对来自中国的平张涂布纸(Coated Free Sheet Paper)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是自上世纪90年代初电风扇和螺母案以来,美国首次发起对中国反补贴调查,有可能成为首例在保持涉案企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发起反补贴调查。对中国来说,今后可能面临来自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挑战。[4]

  因此,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进行研究,也是国际经济法学界进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例如,有的论著侧重从不可预见的发展和因果关系的视角,讨论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问题;有的则对WTO近期补贴案例进行分析,为我国制定政策提供借鉴。[5]为防止反倾销被滥用,WTO规则谈判小组正在讨论反倾销规则的公共利益问题。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反倾销措施需要引入公共利益原则;有的认为,公共利益问题上的多边纪律应仅限于程序性问题。[6]国外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废除反倾销法,而以保障措施来替代。显然,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贸易救济措施,使其不至于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仍然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此外,WTO争端解决机制也仍然受到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关注。

  (二)区域经济合作的新浪潮

  区域性经济合作是国际经济合作的又一重要途径。特别是,由于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许多国家开始转而谋求区域经济合作乃至跨区域经济合作。因此诸如《自由贸易协定》之类的区域性或跨区域性经济合作安排在国际上进一步受到重视和得以发展。

  中国也十分重视区域性经济合作。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我们应该鼓励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多边贸易体制协调发展。中国在2002年11月就与东盟达成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后来又与东盟签订了货物自由贸易协定。在北部地区,2003年9月达成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开始步入正轨,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正向加强经济合作的方向发展。此外,大陆内地与香港、澳门也订有更紧密经济合作安排(CEPA)。

  对区域性合作制度进行研究仍是2006年国际经济法学术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例如,有的从遵守WTO协定、制度安排、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等方面对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探讨;有的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能源安全的角度论述中国当前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价值取向;还有的继续讨论CEPA的有关问题。[7]

  随着我国区域合作的深化,所涉及的合作领域会逐步扩大,例如,中国与东盟刚已签订了服务贸易协定,关于投资问题的谈判也将进入实质性阶段,因此,对区域性合作中的服务贸易、投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构建互利共赢的制度与规则,对促进区域性合作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三)双边投资协定的新变化

  近年来,双边或区域性投资协定在实践上的发展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中国入世后新签订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在内容上也发生了某些重要变化,例如在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与以前的协定相比,对投资者的保护更趋加强。[8]

  然而,投资保护方面还有一些问题在国际上是颇有争议的。就拿征收来说,国际实践上提出的问题包括:政府的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征收?征收补偿标准与估算方法如何?有论者认为,在界定间接征收时,要考虑政府行为的目的和对外资的影响程度(效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合法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间接征收;国家的措施要尽量符合比例原则。[9]对于征收补偿额的估算,有学者对实践中出现的“帐面价值”方法与“现金流量折现”方法作了较详细的分析,讨论了“持续经营企业”的界定及估价方法,并对我国遇到此问题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10]

  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我国近年双边投资协定中变化最大的内容之一。有学者认为,《ICSID公约》授予东道国的逐案审批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优先适用权以及重大安全例外权这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11]我国晚近条约全盘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欠妥,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来的部分接受的模式,或者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程序性待遇和争端解决问题。[12]有的学者建议,对于投资争端仲裁机制,应该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美式投资条约的新近发展予以完善。[13]

  显然,这些问题既涉及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东道国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如何适当的平衡这两者的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四)改革开放的新挑战

  2006年是我国人世第5年,也是过渡期的最后一年。随着我国全方位开放日益发展,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的互动明显增强。这既给我国改革发展带来了难得机遇,也提出了严峻挑战。例如,2006年有关贸易摩擦、人民币汇率、外资并购所产生的问题,充分表明了研究如何进一步健全开放的制度保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即既要保障开放制度的稳定、透明,同时也要从制度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例如,在金融领域,人民币汇率问题是2006年的热点问题之一。美国一直对中国施压,要求人民币大幅度升值。有学者指出,根据习惯国际法原则,国家在不违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有独自处理汇率问题的权利;[14]汇率安排基本上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专属管辖,应由该基金组织(IMF)协定第4条进行监督,而不应由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15]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人民币的汇率涉及到多方面问题,且与国际收支密切相关。国际收支不平衡会导致国家货币自主性政策下降。因此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必须与影响国际收支的因素和制度相联系。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从制度导向上来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出口竞争力等。

  又如,在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等)领域,我国在国际上还不具有优势。因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在WTO谈判中,应支持在服务贸易领域引人紧急保障措施,对服务贸易反补贴措施采取谨慎的态度,更注重审慎监管措施的运用;我国应借鉴wTO《保障措施协议》模式,完善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立法。[16]

  再如,在投资领域,2006年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颇为频繁的一年。由于外资并购涉及徐工、洛轴这样的行业龙头企业,且要求外资必须控股、被并购方收益率必须超过15%,从而引起人们对外资并购是否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警觉和担心。同时,在市场开放的情况下如何建立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也受到政府、产业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7]但仍有必要继续关注和深入研究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和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制提供依据。此外,我国目前注重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发展对外投资,促进形成“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的双向对外开放格局。因此,研究如何完善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服务体系,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也是重点问题之一。[18]

  国际经济关系在发展变动之中,经济合作中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也会不断涌现并发展变化,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必须紧密联系国际经济合作的实际,分析和探讨运用何种制度和规则来妥善解决矛盾、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作者简介】
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农业谈判的主角包括三大阵营,即美国、欧盟、以及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G20集团。美国被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国家指责农产品国内补贴削减幅度不够,欧盟则被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指责农产品关税幅度下降不够,而美国和欧盟又联合起来要求主要新兴发展中国家大幅降低非农产品关税和开放服务业市场。
[2]参见郑成恩:《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石静霞:《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艾素君:《WTO新一轮区域贸易协定谈判若干问题》,2006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
[3]参见贺小勇:《论WTO多哈回合谈判的法律挑战与前景》,2006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论文;陆以全:《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的对策》,同前。
[4]楼夷:《反补贴调查突袭》,载《财经》2006年第24期,第92—95页。
[5]参见张玉卿、蒋成华:《论。WTO的保障措施纪律》,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2期(2006),第137—155页。李泳箑:《近期补贴争端案件对WTO补贴规则的澄清》,同上,第196—217页。
[6]参见金晓晨:《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法理分析》;肖伟志:《公共利益条款之争与我国的策略选择》;吴益民:《反倾销公共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与建议》;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
[7]参见赵云: 《全球化时代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关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2期2006),第291—307页;胡晓红:《论当前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价值取向》;王友金:《CEPA怎样了》;廖益新:《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税收协调问题》;慕亚平、张晓燕:《应当健全CEPA协议下的机构安排》;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6年年会论文。
[8]参见余劲松、詹晓宁:《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载《法学家》2006年第3期,第154-160页。
[9]参见商镇:《征收与政府管理行为的划分》,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0期;蔡从燕:《国际投资法中间接征收的新发展:法理与实践》;韩秀丽:《论比例原则在有关征收的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开创性适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
[10]参见徐崇利:《外资征收中的补偿额的计算》,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期(2006),第70—108页。
[11]参见陈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期(2006),第3—36页。
[12]参见魏艳如:《论我国晚近全盘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之欠妥》,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期(2006),第109—144页。
[13]参见梁丹妮:《美式投资条约的新近发展对中国的启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
[14]参见张庆麟:《论国家调整汇率的权利与义务——兼论人民币汇率调整的国际法律问题》,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2期(2006),第251—271页。
[15]参见韩龙:《GATT第15条:汇率义务衡量需提防的陷阱——基于人民币汇率义务问题的探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
[16]参见龚柏华:《人世过渡期后中国银行业开放谈判的法律问题》;陶林:《论我国服务贸易领域保障措施的立法及其完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
[18]例如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经济安全和反垄断审查;2006年年底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法草案也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理。
[19]2006年有一些论著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例如沈四宝、伏军:《构建我国境外投资促进立法的若干思考》,载《法学家》2006第4期,第12l—127页;慕亚平、陈晓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载《法学》2006第8期,第96103页;何易:《中国企业海外收购面临的问题——以中海油收购尤尼科案为例的多视角分析》;屈广清、孙强:《论我国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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