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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仲裁裁决及其救济方法探讨

发布日期:2011-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纽约证券交易所早在1871年就采用仲裁这种方式解决其会员之间的纠纷。其后,各个证券业自律组织,如美国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等纷纷成立了仲裁部门,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证券纠纷进行仲裁。本文拟探讨美国证券仲裁裁决及其为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方法,以期为设计我国证券仲裁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美国证券仲裁;证券纠纷;证券救济;证券自律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美国证券仲裁裁决的形式、内容和效力

  自律组织证券仲裁裁决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在当事人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依据《纽约民事诉讼法规》(the New York Civil Practice law and rules)第75条6(b)款和第75条第7款,法庭有权决定仲裁员必须作出裁决的时间。《纽约民事诉讼法规》第75条第6(b)款规定:根据仲裁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庭可以命令仲裁员迅速完成审讯和裁决争议。《纽约民事诉讼法规》第75条第7款规定:除第75条第8款另有规定以外,裁决应当在当事人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由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员签名并确认;如果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没有规定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则应按照法庭的相关规定进行。

  《纽约民事诉讼法规》第75条第6(b)款和第75条第7条的上述规定旨在防止一些固执的仲裁员通过没完没了的延期,阻碍仲裁程序的进行。在正确适用这些规定的案子(intherightcase)中,这些条款是万能药(panacea);而在错误适用这些规定的案子(wrong case)中, 它们则会[1]被用作施加威胁(intimidation)的工具。例如,在一个冗长且复杂的案子中,仲裁庭需要发布许多临时命令,否则在整个案子最终裁定之前可能会发生无法挽回的损失。然而,可能其中的一方不够耐心,这一方可能会认为这些临时命令无法解决仲裁中涉及的所有问题,遂想方设法取得《纽约民事诉讼法规》第75条下的法庭命令,要求仲裁员在30天内完成所有程序。

  对于这个问题,当庭的自律性组织正确地通过聘用外部律师在预料中的藐视法庭诉讼中为其仲裁员进行辩护。与此同时,仲裁员会发出最后一道命令,命令:(1)吸收先前所有在该案中解决问题的临时命令,但只有一道;(2)重新审理由于陪审员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且(3)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驳回涉及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的仲裁请求,并要求申请人就此问题启动一轮新的仲裁程序。

  由上可知,《纽约民事诉讼法规》第75条很难得到采用。该法规第75条情形下出现的藐视法庭的威胁,将有损仲裁员的绝对廉正和自律性组织仲裁程序的可行性。

  法庭对仲裁程序应更加耐心和尊重,《纽约民事诉讼法规》第75条不应被律师随意采用。前面的案子要求的是最终的判决,而最终的裁决确实是不偏不倚的裁决,即驳回该案中无法解决的部分。

  有时当事人并没有参加庭审,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确认该当事人是否真的收到了开庭通知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仲裁协议。参加庭审的当事人仍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并加以证明。但无论怎样,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参加庭审,如果他确实收到合理的通知,仲裁庭也可以缺席进行裁决。尽管美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要求[2]仲裁员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但是裁决一旦作出就应形诸书面。一般地,裁决书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及裁决作出的时间;

  (3)律师的姓名(如果有的话);

  (4)争议的摘要,包括争议涉及的证券或产品的类型;

  (5)当事人请求的赔偿金额及实际裁决的金额,及由谁支付;

  (6)开庭的次数、时间、地点;

  (7)其他事项,例如管辖权问题;

  (8)仲裁员的姓名及作出裁决时的签字。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了仲裁程序中存在欺诈、贪污贿赂、其他不当行为或由于仲裁员本身或特定技术错误而导致裁决不公正,任何一方都不得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如果某一仲裁员对法律熟视无睹,裁决也可能被法院推翻。

  美国证券仲裁裁决给当事人提供的救济方法

  仲裁员在裁决书中给当事人提供的救济主要有损害赔偿、禁令和实际履行等。

  法官或陪审团所能裁决的事项,仲裁员对此也能作出裁决。这些事项包括实际损害赔偿金、利息、律师费、专家证人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以及评估(assessment)成本。仲裁员还可以裁决负连带责任的经纪人和经纪商[3]之间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依据自律组织的仲裁规则,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必须列明所寻求的救济,如果可能还应包括金钱损害赔偿[4]的数量 。虽然仲裁员可以给予非金钱救济,包括具体履行、禁令、宣告式救济(declaratoryrelief),也可以命令提供会计帮助(orderanaccountingtoassistinsuchdetermination),但是,投资者寻求的救济大多数仍是金钱救济方式。

  1.损害赔偿金

  仲裁员在计算损害赔偿金时,所用的方法主要有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市场调节性损害赔偿金、损失的利润、损失的利息、律师费和仲裁费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1) 补偿性的/实际的损害赔偿获取损害赔偿金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基本目的之一。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裁决包括赔偿当事人的金钱损失和其他方面的损失。提起仲裁的一方一般应在仲裁申请中列明他认为的实际损失金额。寻求损失赔偿的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而且对自己主张的所有损失都应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如果情况允许的话,仲裁员可以考虑适当缓和当事人过高的要求。

  在证券仲裁中,对于当事人所宣称的损害赔偿的数额有许多种计算方法。选择最恰当的最有利的计算方法是仲裁战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大多数成文法和普通法上的诉因,查明经纪人的不当行为给客户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即为客户的损失。交易的损失可以仅仅根据每笔不当的交易来计算:将每笔交易的购买价减去交易价加上佣金,即得出该笔交易的损失,然后将每一笔的损失加在一起。当该投资项目还没有被出售(或者不适宜出售)时,其损失可以通过下列方法计算:从(as of)某一确定的停止日(cutoff date),如该账户关闭之日,经纪人离开该经纪商之日,或者在提交权利主张书之前不久,等等,开始计算(takethevalueofthesecurities)该证券的价值。另一种计算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方法是综合钱进/钱出损害计算(overallmoney-in/money-outdamagecalculation)法。与上述方法(该方法仅集中具体的交易)相反,这种方法考虑了该账户上发生的各项活动。综合钱进/钱出损害计算法是:将存入该账户的所有现金和证券相加,然后减去从该账户提走的所有现金和证券( 包括所派发的股息),再减去该账户关闭之日的余额。这样,根据该账户上所发生的所有活动,可以算出该账户整个使用期限所发生的综合的净损失(one overall netdamage)数字。该方法考虑了(takes intoconsideration)佣金和保证金利息,也考虑了该账户在获利的交易中所产生的收入、股息和利息收入。

  (2)市场调节性(market-adjusted)损害赔偿金

  法庭和仲裁庭已经承认被欺骗的投资者有权获取他们的账户本来可以挣的钱,如果没有该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在计算市场调节性损害赔偿金时,仲裁员往往会考虑一些标准指数的表现(performance),如标准普尔500指数、政府债券利率、现金市场或存款证书的利率,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选取恰当的指数。考察所选定的相关期间指数的表现,根据该指数的上升情况来计算投资者的账户本来应该赚取多少利钱(earn),如果该账户已经被恰当地投资。该账户本应产生的收入减去做生意亏本的损失(out-of-pocketloss),就是投资者有权获得的全部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3) 所失去的利润

  在某些案件中,仲裁员在计算损害赔偿金时考虑所损失的利润是有必要的,例如没有经纪人执行指示或者没有执行要求。股票随后的行情也是确定损害赔偿要考虑的。然而,所失去的利润通常被认为投机性太大而不能作出精确的计算,没有包括在仲裁裁定的损害赔偿金之中。

  如果经纪人违反了他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客户可向该经纪人索赔。索赔额为损失额(losses)加期待利润,即如果不违约客户所能获取的收益(gains)。在大多数案件中,与客户有关的长期和短期资本利得收入税记录(联邦收入税附表D)有助于获取这些信息。

  客户还可以要求经纪人赔偿由于经纪人的不当交易而向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支付的那部分税款。例如,经纪人进行的搅混或不适当交易使得客户应交付联邦税和州税;此外,经纪人为了佣金,或者为了得到资金并用该笔资金进行交易而变卖(liquidate)已增值的证券投资组合(aportfolioofappreciatedsecurities)等等,使得客户遭受税收损失。

  (4) 允诺的收益

  如果经纪人允诺某一特定的业绩,例如每年15%的收益,那么客户可以就没有兑现的业绩对经纪人提起违反合同(允诺)的仲裁请求。仲裁员裁定的赔偿数额为如同该允诺的业绩得到实现一样,使得投资者在与经纪人(即允诺人)进行的交易中实现投资者的期望。此类仲裁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合同法问题。如果是口头允诺,就存在举证问题;如果是书面的允诺,就不存在证据问题。

  (5)佣 金(commissions)

  佣金是经纪人从事证券交易经纪服务从客户那里得到的报酬,不管交易是否有利润,客户都得向经纪人支付佣金。佣金的数量一般记录在一张佣金纸条(该纸条确认交易)上。客户从经纪人佣金报告书上也能查明佣金的数额。

  (6) 所失的利息(interestonlosses)

  依据普通法的公平概念和为了让被害人得到完全补偿,在仲裁中允许申请人的利息损失得到恢复是很有必要的。有的成文法,如RICO、1933年《证券法》明确规定允许恢复利息损失。所以,如果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金钱损失,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偿从损害发生之日起的利息。

  要求经纪人赔偿保证金利息是未授权交易、欺诈、不适当性劝告和其他仲裁请求的一部分。如果经纪人违反保证金协议致使客户支付保证金利息,客户也能要求经纪人补偿这部分利息。

  仲裁员有权裁决支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起算日期。有些州的法律对利率作了特别规定,仲裁员在裁决时应当加以考虑。

  除非裁决中规定免除利息,否则在下列情况下应自作出裁决之日起计算利息:第一,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没有得到偿付;第二,如果赔偿裁决附属于一项对该裁决撤销的动议而该动议随后[5]未获支持 。

  仲裁员在计算损害赔偿金时有时会考虑所损失的利息。在许多州,如果发生证券欺诈,依据法律规定,利息是裁定损害赔偿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例如《统一州反欺诈证券法》规定,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购买证券所支付的金额减去该投资的所有分红,再减去该投资的所有销售收入,然后加上该投资6%年利率的利息(再加上合理的律师费用)。在许多案件里,经纪人不当行为持续数年,或者自初始投资起许多年已经过去了,利息因素是计算损害赔偿金的一个重要因素。

  (7)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punitivedamages)和法定的多倍损害赔偿金仲裁庭是否能够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问题,由于与法院的权利相冲突,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 9 9 5 年在Mastrobuono v. Shearson Lehmon Hutton,Inc.一案中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后,该争议得以解决。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证券仲裁中,仲裁员依据《联邦仲裁法》有权作出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裁决。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意思是,裁决的数量超过了补偿客户损失所必须的实际金额(actual sum),或者说是附加的损害赔偿金比客户的损失(thelosses)大,其目的在于惩罚从事证券欺诈的行为人,告诫其他的证券经纪商不要从事欺诈活动。在过去,仅有百分比率相当小的证券仲裁裁决书给予投资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但是,我们应该承认,在某些案件中,仅仅退还以不正当的手段得来的收益(merely returning illgottengains)或补偿损失(losses)可能是不够的。在仲裁某些特别严重的违法(outrageous)证券案件时,为了阻止欺诈行为再度发生, 惩罚故意的(intentional)、罪恶昭彰的(flagrant)或疏忽大意的(reckless)行为,以及为了树立榜样,使证券经纪人不敢利用公众对其信任而舞弊,仲裁员应作出含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裁决。然而,仲裁员的裁决书中含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仍然属于例[6]外的情况。

  仲裁员裁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为了惩罚不当行为人,以阻止他和与其处于相同地位的人从事类似的不当行为。但申请人必须证明被申请人存有恶意(malice)。在理论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与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数量没有什么关系。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可以超过实际损失数倍。有些成文法,例如RICO,规定了三倍的损害赔偿金,作为惩罚性恢复救济的一种类型,被称作多倍的损害赔偿金,其目的在于挫败违法行为,鼓励个人当事人对违法者提起诉讼。如果协议和州法允许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救济方式,则仲裁员有权力估算该赔偿金的数额。但是,依据Garrity案制[7]定的规则 ,在纽约州,寻求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当事人在大多数仲裁案件中是不会成功的。有几个州已经制定了法律,允许裁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这种救济方式。在适用Florida法(该州法规定当事人应将裁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60%支付给州)的一些案件中,核证问题(certifiedquestions)(如果州法适用于仲裁[8]裁决)应提交到州最高法院决定。因而,根据Florida法,仲裁员裁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就得在申请人和州之间分成两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只能得到一部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仲裁员可以考虑将惩罚性赔偿金作为补偿方式之一。在法院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救济通常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提供的,过错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以受害者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如果仲裁庭决定给受害者提供惩罚性损害赔偿救济,那么仲裁员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在申请人和州之间的分配比例。

  (8) 法律费用(legalfees)和仲裁费用在诉讼或仲裁中,律师费用一般是不能得到补偿的。仲裁的成本通常在当事人之间按照仲裁员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摊。但是如果合同规定胜诉的一方可以恢复法律费用,那么,法律费用就能作为恢复救济中的一部分得到补偿。有些成文法明确规定允许恢复法律费用,例如RICO。NASD在其规则修改建议稿中指出,如果仲裁员裁定的经纪商给予投资者赔偿的金额少于经纪商在和解协议中提议的金额,在金额为250,000美元以上的仲裁案件中拒绝经纪商和解建议的投资者,将被仲裁员裁定支付经纪商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成本,包括专家证人的费用。但是,如果裁定的金额多于和解提议的金额,那么该投资者除了有权获得裁定的赔偿金外,还有权获取所花费的律师费用。但该修改建议遭到了原告的律师和投资者组织(investor[9]organization)的反对 。

  在有些案件中,仲裁员会裁定律师费和仲裁费用是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某些成文法规定,律师费和仲裁费用是证券欺诈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例如《统一州反欺诈证券法》。另有一些法院裁定,依据仲裁法,仲裁员享有固有的权利,作出恰当的衡平法上有效的裁决。为了使投资者不受损害(whole),使他们回到如果没有证券经纪人的欺诈他本来已经是的位置,在仲裁裁决书中加上律师费和仲裁费用是恰当的。然而,客户不应在所有案件中都希望收到包括律师费和利息在内的裁决书,即使按照他们提出的权利主张的是非曲直,其是明显有道理的。

  第一,律师费。当事人常常要求裁决对方承担自己花费的律师费用。在这方面仲裁员拥有一定的权力。但是由于各州在这一方面的程序规则各有不同,因此仲裁员最好要求当事人就此列出一个摘要。第二,仲裁费。有些自律组织对自己的仲裁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仲裁员有权根据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则估算当事人应缴纳庭审费用,以负担仲裁庭的部分仲裁开支。在提起仲裁请求、反请求、第三人提起请求或提起交叉请求时,有关当事人应按照《统一仲裁规则》费用表的规定,除交纳押金以外,还必须交纳一项不退还的申请费。仲裁主任可以决定当事人暂时不缴纳上述费用或押金。

  全部庭审的费用取决于开庭的次数。在仲裁裁决中,仲裁员可以对仲裁主任放弃让当事人缴纳的费用作出估算。

  在明显需要多次开庭才能作出裁决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可以要求当事人缴纳一笔具有临时保证金性质的庭审费。

  对于仲裁员与当事人共同举行的审前会议,仲裁员也应对所需的庭审费用进行估算。如果某一案件只有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才能决定是继续审理还是撤消的话,仲裁员可以对庭审费用作出估算,其中包括只有一位仲裁员主持的审前会议的费用。这种估算的主要依据是实际或计划开庭的次数,并且估算应该在当事人收到案件得到解决或被撤诉的通知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

  如果一方当事人延期审理的申请得到批准,仲裁庭不得不考虑另行安排开庭的话,仲裁员还可以考虑收取休会的费用。

  仲裁员应根据相关的收费规定来处理所有收费问题。除了相关的管理费用以外,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仲裁庭退回一些费用,例如取证费、制作文书费、庭审记录费。

  如果需要支付上述费用的话,仲裁庭有权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这些费用和开支。仲裁庭可以依据决定损害赔偿金所使用的规则决定应收取的庭审费用。

  2.禁令

  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颁发禁令。例如,购货公司可以申请禁令制止清算公司怠于业务清算的行为。由于各个自律组织对禁令问题所持的态度不一样,因此仲裁员应当就此问题向其供职的自律组织咨询相关的程序。

  3.实际履行

  虽然仲裁员可以作出实际履行的裁决,但仲裁员很少裁决给当事人提供这种救济方法。




【作者简介】
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王玲,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
[1]Constantine N. Katsoris: AnArbitrator’s Perspective, SecuritiesArbitration1998, RedefiningPracticesandTechniques.
[2]Sobel V. Hertz Warner, 469 F. 2d1211 at 1214 (2d cir. 1972).
[3]Securities Arbitration Part I : APrimer, www.securitieslaw.com.
[4]见SICA规则13(a); AAA规则6.
[5]The Arbitrator’s Manual (SICA,January2001).
[6]Calculation of Damages,www.securitieslaw.com.
[7]Garrityv. LyleStuart, Inc., 40N.Y. 2d354, 386 N. Y. S. 2d 831, 353 N. E. 2d 793(1976).
[8]Miele v. Prudential BacheSecurities, Inc. 5 SEC. ARB. COMM. 7, 15(11TH Cir. 1993).
[9]Philip J.Hoblin: SecuritiesArbitration,Procedure, Strategies, Cases,pp.207, (the New York Insititute of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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