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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合法性维度研究

发布日期:2011-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求索》2010年第5期
【摘要】本文从合法性测量困境入手,梳理和分析了合法性维度的几种重要思想来源,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文化和制度两个维度,并且提出了绩效和行为两个维度,进一步拓展了合法性维度。
【关键词】合法性维度;绩效;行为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合法性是一种反映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范畴,它表示政府的统治行为获得社会支持与认同的状态。那么,政治统治怎样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呢,这是合法性研究需要重点讨论的一个基本论域,本文称之为合法性的维度。所谓合法性维度,就是那些构成合法性范围、基础或条件。

  一 合法性维度的研究现状

  就学术研究的现状来说,合法性的测量面临一种困境。这种困境就是难以对以价值评判为基本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度量。主要表现在:(1)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价值对象的评价会有差别,如何进行加权,以及以哪个主体的价值评判为主,难以形成某种科学的程序。(2)价值测量在时间面临一个变化的问题,可能在测量时与测量后主体的价值评判已经发生了改变。(3)由于政治生活的利益分配特点,测量合法性,涉及到政治利益的分配与社会价值的配置,不完全是一个科学的问题。(4)就价值本身的属性来讲,有些主观方面的价值是难以度量的。因此,合法性的测量:一方面要改进测量的技术,尽量克服测量中的主体介入形成的主观性;另一方面需要进行政治民主方面的运作,通过政治主体的平等交流与讨论,形成一个比较客观的结果;第三,进行合法性维度的研究,形成合法性测量的内容基础,特别是如果能够将目前认为多元的合法性基础演进为一种合法性来源,同时还能获得相对的客观性,则合法性的测量必然会在质量上得到提升。

  二 合法性维度的研究意义

  基于以上对合法性测量的认识,合法性维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是合法性研究的基础性研究论域,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就合法性的测量来说,必须依据合法性维度的研究。根据学术界的共识,合法性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领域:“第一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某一社区或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的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第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1]。将这两个领域进一步细化,合法性的研究范围实际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第一,探讨合法性的涵义,即研究合法性的概念问题;第二,讨论为什么要研究合法性,即合法性的价值问题;第三,探索合法性的操作性方面,即合法性的测量问题;第四,研究如何获得合法性,即合法性的实现问题。由于现实中的合法性是一个整体,因此,学术上的合法性问题也必须在逻辑上是统一的。就这四个方面来说,前两个问题是规范研究的内容,是后面两个问题展开研究的根据;而后面两个问题属于经验研究的内容,是前面规范研究的具体化与深化。将四个问题统一起来,前三个问题实际就是学术界讲的合法性研究领域的第一个层面,第四个问题就是合法性研究的第二个层面,也就是本文所研究的合法性维度问题。

  (2)就合法性的实现来说,必须依赖合法性维度的研究。可以说学术界对合法性问题分解的两个层面内容中,第一层面关于合法性的涵义、价值与测量的知识,是一种研究合法性的基础性东西。第二层面的知识,即关于合法性的范围、来源与基础的知识,才是关键的,具有现实意义的。讨论合法性的落脚点,对现实中的人们来说,最重要的还是如何获得合法性。追求合法性的现实化,一种最简单经济的方式,就是“按图索骥”,从合法性维度研究提供的有关合法性的来源知识出发,形成现实的合法性。从理论上讲,离开了合法性维度研究提供的合法性的来源与基础、范围等方面的知识,合法性的建构,就是“盲人摸象”,不仅难以找到正确的路径,就是找到其中的一个方面,也不一定能找到完整的内容。所以,要取得合法性或者提升合法性,必须从合法性维度研究提供的有关合法性的来源等知识出发。这就构成了合法性维度研究最重要的最具有现实价值的意义。

  三 合法性维度的几种重要思想来源

  (一)马克斯·韦伯的三元论。在历史上,第一个使合法性获得肯定的意义并进行系统的理论建构的思想家是马克斯·韦伯,他提出了合法性维度的三元模式。根据这个模式,合法性具有三个基本来源:传统、合理、魅力。根据这几种合法性来源,马克斯·韦伯概括了历史上的合法性统治类型:传统型统治,其原始类型中统治者没有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包括老年人政治,以及原始的家长制;当建立起纯粹个人的行政管理班子后,传统型统治就走向世袭制度。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在变成世袭制度之前的传统型统治,在统治者与被套统治者之间是一种基于共同利益的关系,是成员关系;成为世袭制后,则统治的权利成了统治者的专利,被统治者变成了他的臣民[2]。以上叙述可知:韦伯的合法性维度分析,开创了关于合法性研究的经验传统,并成为后续合法性研究的一个重要学术基础,特别是它直接影响到政治社会学与结构功能主义对合法性的研究,其贡献勿容置疑。另一方面,这种研究也有一定的局限:尽管这种思想勾勒了一系列的合法性统治的理想模式,但其经验主义的取向与历史主义视角的结合,使它概括出来的合法性维度存在一定的历史限度,如指出的传统维度,因为这种统治大多数国家早已成为遗迹,实践价值已经大打折扣。此外,作为建构的纯粹合法型统治,尽管在实践中许多国家与组织都是这种官僚体制,但在现当代也受到效率低下、不能主动回应社会要求以及面临参与型政治的压力等方面冲击,因而成为政府改革的对象[3]。

  (二)契约论的制度维度。除了韦伯开创的经验主义的合法性传统之外,另一个重要的传统是规范路径,主要由契约论学者形成,契约论者探讨的合法性维度集中在制度层面。相关的论述,可以分为两个时期来探讨:一是早期契约论;二是当代契约论。早期契约论,处于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时期,讨论的焦点是论证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或者说正当性,是自由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政治选择或安排。与早期契约论者相反,早期契约论;当代契约论的代表罗尔斯则是对功利主义的一种批判性发展——要求人们保证自利不损人。契约论指出了制度作为政治合法性维度的重要性,并在制度安排与分配正义上作出了重要的理论建构,但仍然具有一些局限,比如:作为理论建构的基础上是一种人的社会生活的虚构,找不到现实与历史的原型,因而其实践性失色不少;又如,这些理论在论证政治合法性时,存在一个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难题,早期的古典契约论是完全从自由的个人出发,政府也拜倒在个人权利的脚下,每个人都为个人利益奋斗,公共利益有受忽视的危险,罗尔斯的正义论,则从社会正义出发,限制个体的真实性,使之成为一种无知之徒,个人没有知情权与没有对自己的需要的冲动,难以说明个人献身社会事业的动力来源;另外,契约论视角在合法性研究上显得单一。可见,拓展契约论的制度视角势在必行。

  (三)哈贝马斯的话语维度。基于韦伯合法性思想的局限,哈贝马斯通过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指出官僚体制成为挤压私人空间的力量,因而正在丧失合法性。哈贝马斯提出的政治合法性维度是话语维度。他建构这套合法性工具具有事实与理论两个基础:在事实上,基于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考察,认为这种社会的公共领域发生了结构转型,主要体现在国家对社会的干预与渗透,以及在大众传媒普及下文化批判的公众变成了文化消费的公众[4]。由于这样的变化,国家与社会就不再是严格相分离的了。原来由“公共性确保公共批判对统治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对统治的实施进行批判监督”的机制便破坏了。同时,由于国家和社会不再分离,国家通过预备、分配和管理干预社会秩序,所以,规范普通性原则就不再能持续下去了。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立法者放弃规范权力,听任行政管理自由采取行动。由此,经由公众同意与法律保障等公共性原则便再也不能证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不能保障其合法性了。哈贝马斯的话语维度,在学术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时兴的协商民主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都需要公民的行动或参与,都需要论证。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话语固然是一种交往媒介,但毕竟只是利益表达的工具,在运用时必然要受到利益的牵制;其次,话语的标准化离不开规范与制度,而对这个方面,这种理论语焉不详;第三,话语作为一种文化机制,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大的力量,但到了政治场域,则是权力的天下。如何将权力与话语协调,使话语保持自己的真实性,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课题。总之,学术界对合法性的维度进行了一系列有成效的发掘,但也存在继续探讨的空间。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在多元框架下,具体确定合法性维度。

  四 合法性维度的拓展:绩效和行为

  对合法性多维因素的讨论逻辑,在此遵循学术继承与发展的路子。从继承视角来看,可肯定两个合法性维度:一是文化的维度,这个维度包括韦伯传统形成的价值思想与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两者统一到一起,一个是文化的内容,一个是文化的媒介。当然魅力也可归入这类范畴,即从广义的精神层面来理解。二是制度的维度,这是契约论反映和论证了的,也是韦伯的合法型统治中进行理想建构的,根据比较宽泛的制度解释,还可在此将韦伯所论述的传统因素纳入进来。

  除了上面两个继承的维度外,还可以尝试提出两个新的维度,即:绩效与行为。在古典契约论对制度维度的讨论中,民主传统的思路讲到了如果政府统治达不到民众的要求,则民众可以起来推翻政府,也就是说政府丧失了合法性,在这里就隐含了绩效这样一个合法性维度。以罗尔斯为代表新契约论者,建构理论体系时,其目的上的公平优先性这样一种正义观,以及为保证达到目的的正义原则的提出,都反映了政治统治要有合法性,必须达到公平的后果,这也是一种绩效观。另外,韦伯在论述魅力型统治时,认为魅力的维持必须经过接受者的考验,具有一种事后评价的意味,也有绩效的蕴涵。在学术界对合法性的探讨中,也一般要求建立在一定规范上的统治能够有效运行,也反映了绩效的意思。从历史与事实来看,政治秩序的获得,思想支持与制度保障是条件,政策绩效则是关键。所以,可以肯定绩效作为合法性维度的正当性。

  至于行为维度,通常作为一种目的,合法性就是要求统治行为获得被统治者的认可。其实,行为不仅是合法性评价的对象,还是合法性的组成因子。因为无论是制度的合法性、文化的合法性、还是绩效的合法性,都离不开合法的行为的支撑,都要求合法的行为来体现或形成。从逻辑上讲,文化的合法性,主要是论证了政治合法性的目的方面,制度的合法性涉及到了政治合法性的规范方面,绩效的合法性关联着政治合法性的后果方面。从逻辑完整的环节来说,只讲这三者,就缺乏了一个行动的中间部分。即绩效的获得要靠合法的行为来贯彻文化上合法的目的、并运用制度上合法的工具来取得。因此,这里正式提出合法性的第四个维度——行为。

  综上所述,对上述四个维度的内涵进行一个简要的探讨:文化,本文主要从价值的角度来界定它,其中包括意识形态成分,作为一种政治合法性来源,主要取阿尔蒙德关于政治文化的涵义,即公民对政治体系或政治统治的认知倾向。它的功能主要是为政治统治行为提供目的正当性论证与评价。制度,在制度分析中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包括正式的规则与非正式的规则、风俗习惯、传统等。这里主要从正式的行为规则的角度来界定它,其功能是构成一种行为模式。行为,在涵义上也是多方面的。这里结合政治现实,主要指政府与社会互动的政策活动。绩效,则指前述行为的后果。这样,本文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就从其目的、规范、活动与后果等方面来进行。




【作者简介】
杨军,南京大学博士生。


【注释】
[1]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页。
[2][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57-258页。
[3][美]B•盖伊•彼得斯著:《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页。
[4][德]哈贝马斯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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