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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国律师案例:股权设置太乱,身后麻烦成串

发布日期:2011-10-28    作者:高富国律师

股权设置太乱,身后麻烦成串 山东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某民某二初字第5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市环秀小区北区。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楠,女,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萍,女,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某某英,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市环秀小区北区。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芬,女,193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某某金,山东K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缸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H公司),住所地某某市X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富国,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住所地某某市X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玉,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富国,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格,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J县建设北路156号,现住某某市龙居华庭小区2号楼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0038。 被告某某亮,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某村43号,身份证号5011。 被告某某生,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某村1001号,身份证号5071。 被告某某强,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青龙路54号,身份证号3850。 被告某某华,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某路14号,身份证号:3421。 被告某某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村413号。身份证号:0031x。 被告某某庆,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某村73号。身份证号:5018。 被告某某河,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X村0854号。身份证号:5030。 被告某某绪,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X村0483号。身份证号:5O15。 被告某某旭,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某村9 3号。身份证号:5057。 被告某某顺,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X村0790号。身份证:5036。 被告某某广,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X村0038号。身份证号:5O11。 被告某某光,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X村O 368号。身份证号:5010。 被告某某明,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某村12号。身份证号:5O59。 被告某某申,男,194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镇中路16号。身份证号:5019。 被告某某建,男,l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某村15号。身份证号:5013。 被告某某元,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市城126—1号。身份证号:0035。 被告某某花,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某村225号。身份证号:1221。 被告某某存,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学前街1号。身份证号:5010。 被告某某安,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镇某村113号。身份证号:2216。 被告某某兴,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某街0O3O号。身份证号:5018。 被告某某兰,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某村2O号。身份证号:5065。 被告某某褚,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镇中路2号。身份证号:6501x。 被告某某芳,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市城某小区28号楼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5045。 被告某某民,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X村0522号。身份证号:5037。 被告某某民,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X村0548号。身份证号:5O15。 被告某某娟,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X村0809号。身份证号:4426。 被告某某欣,女,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小区38号楼5单元302室。身份证号:7024。 被告某某余,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镇中路0029号。身份证号:5014。 被告某某伦,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X村0116号。身份证号:5017。 被告某某符,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X镇镇中路O078号。身份证号:5O12。 被告某某格等上述31名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富国,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秀,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市某区502号。身份证号:0058。 被告某某正,男,汉族,1947年11月25日出生,河南省某市某区17号。身份证号码:5001。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被告X村委会、某某格、某某亮、某某生、某某强j某某华、某某俊、某某庆、某某河、某某绪、某某旭、某某顺、某某广、某某光、某某明、某某申、某某建、某某元,某某花、某某存、某某安、某某兴、某某兰、刘家诸、某某芳、某某民、某某民、某某娟、某某欣、某某余、某某伦、某某符、某某秀、某某正股权转让、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的委托代理人某某金,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格、委托代理人高富国,被告X村委会、某某格、某某亮、某某生、某某强、某某华、某某俊、某某庆、廉得河、某某绪、某某旭、某某顺、某某广、某某光、某某明、某某申、某某建、某某元,某某花、某某存、某某安、某某兴、某某兰、刘家诸、某某芳、某某民、某某民、某某娟、某某欣、某某余、某某伦、某某符的委托代理人高富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秀、某某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诉称,2O09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济南H公司及X村委会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济南H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15万元整,并由被告X村委会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3月25日,某某禄之妻即本案原告之一某某英、某某昌等8人与X村委会、某某格等人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甲方某某禄自愿将其在济南H公司的全部出资89万元一次性转让给X村委会、某某格、某某亮等33人。但被告济南H公司仅依据第一份协议支付了原告转让款4 7万元,并非法扣留他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6.157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求法院依法判决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济南H公司及X村委会三方于2009年3月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依法责令被告X村委会及某某格等33个自然人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89万元,被告济南H公司支付非法扣留的股份转让款46.157万元,支付原告应得本金分红17.64万元及公司增加的资产分红1.2万元;被告X村委会对被告济南H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四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签订的协议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同时,原股东某某禄的出资只有25万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按52万股价转让,实际是对没有处分权的27万股进行了处分,是一种不当得利。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返还47万元转让款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承担查封财产造成的损失(按查封数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辩称,反诉原告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原股东某某禄的实际出资89万元,酿成此纠纷的真正原因,在于反诉原告无故克扣反诉被告15万元,理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X村委会辩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其余答辩意见同被告济南H公司。被告某某格、某某亮、某某生、某某强、某某华、某某俊、某某庆、廉得河、某某绪、某某旭、某某顺、某某广、某某光、某某明、某某申、某某建、某某元,某某花、某某存、某某安、某某兴、某某兰、刘家诸、某某芳、某某民、某某民、某某娟、某某欣、某某余、某某伦、某某符辩称,2009年3月25日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是为配合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没有体现X村委会的配股,所以我们不应按照转让协议的转让价出资,而应去除X村委会的配股以后出资。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原董事长某某禄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某某禄生前在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出资的股权及应得红利,经其妻即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其女即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楠、某某萍、其母即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芬作为继承人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被告X村委会协商一致,于2009年3月7日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转让人(甲方)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受让人(乙方)济南H公司,保证人X村委会。1、某某禄原始股权52万股,经甲方与乙方董事会、股东会议决议,将该52万原始股以1:1.3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69.16万元转让给乙方;某某禄现金出资股27万股,折合人民币27万元整,转让给乙方。2008年度乙方应向某某禄分红利17.64万元;至协议止,双方认可乙方公司增加资产某某禄应分红利1.2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5万元整。乙方分期付清,具体时间如下:2009年3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30万元整。2009年4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17万元整。2009年5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17万元整。2009年6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17万元整。2009年7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17万元整。2009年8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17万元整。自2009年4月25日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乙方应按年利率5%向甲方支付本金及利息,至付清为止。2、乙方向甲方应支付的前述款项,由X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由连带保证人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或经乙方股东会决议由保证人以前述款项收购甲方原某某禄股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能否履行,均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行予以赔偿损失。上述三方在该协议签字盖章。协议中,某某禄出资52万元的组成是:原始出资22万元,配股22万元,共计44万元;2006年11月3日,济南H公司增资扩股,某某禄交现金3万元,配股3万元,共计6万元;2O08年7月26日,董事会决议将村委会赠与的8万元股份进行了分配,分配给某某禄2万元。2006年11月3日、20O8年7月26日入股的两笔股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某某禄两次实际个人增资入股款为5万元。依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法变更工商登记。为此,2009年3月25日,某某英、某某昌等8人与某某市X村民委员会、某某格等人签订《济南H缸体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有:甲方某某禄自愿将其在济南H公司的全部出资89万元一次性转让给X村民委员会7.60万元、某某格34.35万元、某某亮13.5万元、某某秀2万元、某某生2.5万元、某某强4万元、某某华1万元、某某俊2万元、某某庆0.15万元、某某河0.29万元、某某绪3万元、某某旭3万元、某某顺1.1万元、某某广0.6万元、某某光0.40万元、某某明0.25万元、某某申1.5万元、某某建0.4万元、某某元1.5 1万元、某某花1万元、某某存2万元、某某安1.01783万元、某某正0.2万元、某某兴0.5万元、某某兰0.6万元、某某褚O.8万元、某某芳0.2万元、某某民0.1万元、某某民0.4万元、某某娟0.21217万元、某某欣1.8万元、某某余0.4万元、某某伦O.02万元、某某符0.6万元。出资进行转让后,乙方遵守济南H公司的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愿意按出资比例履行、承担原甲方在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并按出资比例承担甲方转让前在公司的债权债务。甲方自动退出济南H公司,改由乙方履行。济南H公司的其它股东自愿放弃在公司所享有的优先权,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的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述受让人中某某格等28人将应付转让款46.2727万元(其中某某格17.675万元、某某亮6.75万元、某某生1.66万元、某某华0.6667元、某某俊1.5万元、某某庆O.15万元、某某河0.29万元、某某绪2万元、某某旭2万元、某某顺1.1万元、某某广交0.6万元、某某光O.4万元、某某明0、25万元、某某申1.5万元、某某元0.906万元、某某花1万元、某某存2万元、某某安1.O1783万元、某某兴0.5万元、某某兰0.6万元、某某芳0.2万元、某某民0.1万元、某某民0.4万元、某某娟0.21217万元、某某欣1.8万元、某某余0.4万元、某某伦0.02万元、某某符0.6万元)交至济南H公司财务。 2009年3月25日,济南H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某某格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日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关于变更股东及转让出资的决议:同意原股东某某禄等人退出,并同意原股东某某禄自愿将其在济南H公司的全部出资89万元一次性转让给某某格等人;同日,经股东会同意对济南H公司章程进行修正,修正内容为:第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某某格等七人,任期三年,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股东负责。 2O09年4月9日,济南H公司向某某市工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将法定代表人某某禄变更为某某格,将股东由某某禄等25人变更为某某格等48人。某某格的股份为51.35万元,其中包括购买殷禄祚的34.35万元。 另查明,济南H公司是由X村的村办集体企业济南H缸体厂于2004年6月改制而成,改制时企业净资产3l3万元,其中拿出6O万元,作为集体股,53.3万用于配股,其余由村委收回。改制后股本总额共计200万元。根据改制方案规定,厂长、副厂长买一配一,配股40万元,管理人员买二配一,配股13.3万元,共计53.3万元。一般人员不配股。某某禄作为厂长以现金22万元出资,配股22万元,共计44万股,出资比例占22%;公司成立后,向其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其改制方案及资产处置方案规定:配股作为动态股,其所有权属于村委会,在职在岗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因工作失职或其他原因离岗离职,村委收回配股。2008年9月25日,X村委会自愿将其在济南H公司的全部出资60万元一次性转让给某某禄等人,其中某某禄受让26.28217万元;原股东某某将其36万元出资一次性转让给某某禄等人,其中某某禄受让18万元;原股东某某泽将其4万元出资一次性转让给某某禄等人,其中某某禄受让0.21万元;原股东某某岩将其0.5万元出资转让给某某禄。以上某某禄在济南H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表上的出资共计为89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H缸体公司章程修正案、H缸体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监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协议、股东会决议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济南H缸体厂改制方案、改制请示、平体改字(2004)9号批复、缸体厂资产处置方案、X村关于资产处置方案的决议、改制募股实施方案、公司章程、验资事项说明、某某禄2004年8月1日出资收据、2008年9月25日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出资情况表、公司现金付款凭证、某某出资收据、某某岩出资收据、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某某禄2O06年11月3日收据、2008年7月26日董事会决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09年3月7日,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被告X村委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虽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只能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该协议中将转让人即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所享有的股权转让给本案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所有,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不能作为本公司的股东,并且该转让行为未征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该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为无效;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收取的股权转让款47万元应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导致该条款无效是由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及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和被告X村委会三方所造成的,其损失应由三方共担,故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返还47万元转让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其诉求的47万元转让款的利息,应为其实际受到的损失,可由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承担三分之一,其余损失由其与村委会共同负担。该转让协议中,将某某禄2006年11月3日、2O08年7月26日入股的5万元进行了转让,由于该两份股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该入股款5万元实为某某禄在公司的债权,现该转让协议无效,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理应返还给其继承人即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所有,并应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自2009年4月25日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该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支付2008年度所分红利17.64万元及增加资产的应分红利1.2万元,该条款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为有效条款。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理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支付2008年度所分红利17.64万元及公司增加资产应分红利1.2万元,.共计18.84万元,并应按协议自2009年4月25日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被告X村委会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O09年3月25日,某某英、某某昌等8人与某某市X村民委员会、某某格等人签订的《济南H缸体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协议》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其转让的89万股权中包含有村委会的配股22万,因企业改制时明确规定,配股的所有权归村委会,在职在岗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因工作失职或其他原因离岗离职,村委收回配股,故某某禄的继承人某某英对配股进行转让的行为应为无效;结合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阴分局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股权的实际受让人为X村民委员会、某某格、某某亮、某某秀、某某生、某某强、某某华、某某俊、某某庆、某某河、某某绪、某某旭、某某顺、某某广、某某光、某某明、某某申、某某建、某某元、某某花、某某存、某某安、某某正、某某兴、某某兰、某某褚、某某芳、某某民、某某民、某某娟、某某欣、某某余、某某伦、某某符,本案的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向实际受让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上述实际受让人理应按2009年3月25日签订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依照其受让比例75.3%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67万元,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主张权利之日起支付利息。因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收取上述受让人应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的转让款共计46.2727万元,于法无据,应对此款项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及被告X村委会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的实际出资只有2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中2004年6月26日全体股东签定的公司章程、验资事项说明,2O04年8月1日的股权收据、2008年9月25日的出资转让协议,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足以证实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的出资为67万元(不含村委会配股22万元),故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被告X村委会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被告X村委会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受让村委会的出资26.28217万元,没有支付对价;受让某某的出资18万元,受让某某泽的出资0.21万元,受让某某岩的出资0.5万元,共计18.71万元,是由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支付的对价;对该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被告X村委会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6条、第23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被告X村委会于2009年3月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以及第二条中被告X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条款为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股权转让款共计67万元及利息(按75.3%比例,依其受让的7.60万元、34.35万元、13.5万元、2万元、2.5万元、4万元、1万元、2万元、0.15万元、0.29万元、3万元、3万元、1.1万元、0.6万元、0.40万元、0.25万元、1.5万元、0.4万元、1.51万元、1万元、2万元、1.O1783万元、0.2万元、0.5万元、0.6万元、0.8万元、0.2万元、某某民O.1万元、O.4万元、0.21217万元、1.8万元、0.4万元、0.02万元、0.6万元分别计算所支付的金额为5.7万元、25.8万元、10.1万元、1.5万元、1.8万元、3万元、0.7万元、1万元、0.1万元、0.2万元、1.1万元、2.2万元、2.2万元、0.8万元、0.7万元、0.3万元、0.1万元、1.2万元、O.3万元、1.3万元、0.7万元、1.5万元、0.7万元、O.09万元、0.3万元、0.45元、0.6万元、0.09万元、0.O6万元、0.3万元、0.1万元、1.3万元、0.3万元、0.01万元、0.4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依前述所计算的本金,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46.2727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5元,保全费4270元,反诉费835O元,共计23570元,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英、某某楠、某某萍、某某芬承担3570元;被告(反诉原告)济南H公司承担1万元;被告X村委会、某某格、某某亮、某某生、某某强、某某华、某某俊、某某庆、某某河、某某绪、某某旭、某某顺、某某广、某某光、某某明、某某申、某某建、某某元,某某花、某某存、某某安、某某兴、某某兰、刘家诸、某某芳、某某民、某某民、某某娟、某某欣、某某余、某某伦、某某符、某某秀、某某正承担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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