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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执法工作的人性化

发布日期:2011-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 录
一、论文摘要…………………………………………………………1
二、引 言……………………………………………………………2
三、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
四、时代呼唤刑事执法工作的人性化……………………………3
五、人性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4
六、结语…………………………………………………………6
七、参考文献………………………………………………………8


内容摘要:

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的同时,各项法律制度正在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完善,这使我们切身感受到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在不断加强,法律不再仅仅重视公民对国家与社会应承担的义务,更明确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执法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为民众服务,而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在行使法律过程中的一种行为艺术,它要求执法者在行使职权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维护其利益,体恤其要求,顾及其感受,求得“刚”性法律与“柔”性执行相结合的最佳统一。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能践行人性化执法,是体现执法部门人文关怀,维护人民群众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指针。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探索性推出的“人性化执法”的举措,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意义凝重而又深远。一方面,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思想,改变传统封建的法制观念、权力观念和执法观念,树立起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观、权力观;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以崭新的形象给人民普法,普及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观念,提高民众的公民意识以及权利意识,让法律取信于民,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执法的人性化必然会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真正实现法与人的统一,我们即将迎来一个民主与法制的新时代。


关键词: 刑事 执法 人性化




一、引言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使我们切身感受到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在不断加强,法律不再仅仅重视公民对国家与社会应承担的义务,更明确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那种认为法律是单纯的惩罚工具的立法思维正在被法律的权利保护思想所代替。现代法制理念告诉我们,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即是法律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即是说,执法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为民众服务。而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在行使法律过程中的一种行为艺术,它要求执法者在行使职权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维护其利益,体恤其要求,顾及其感受,求得“刚”性法律与“柔”性执行相结合的最佳统一。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侦部门作为这支专政力量中的重要一支,其是否能践行人性化执法,是体现执法部门人文关怀,维护人民群众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指针。

二、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民警察宗旨和要求的规定。然而,在我们的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至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况,令人扼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缺乏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和人权观念,漠视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 一是侦查办案过程中,漠视犯罪嫌疑人生命权、人格权;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饥饿、冷暖置之不理,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看管不力、人身安全不能保障;三是有侮辱、辱骂甚至体罚犯罪嫌疑人现象;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告知的未予及时告知或不告知。



2、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特权”思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意识亟待加强。表现在:一是“以管人者”自居,而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专政对象、低人一等,无所谓尊重不尊重;二是在审讯过程中,时有动手动脚、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现象;三是随意使用留置、传唤等措施,适用程序不规范;四是在侦查办案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

3、部分民警办案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意识淡薄,执法质量低下。表现在:一是有些民警在办案中不会全面收集证据、科学固定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二是有的民警头脑中没有执法质量这根弦,存在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在证据不到位的情况下,就随意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对超期羁押习以为常,对退补、退查不以为然,导致侦查办案退查率居高不下,办案质量上不去;四是对法律禁止的执法行为,有禁不止。

4、执法行为方法简单、态度冷漠,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缺少人情关爱。表现在:一是对群众报案求助推诿、扯皮,特别是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耐心接待,造成一些群众心理上难以接受;二是责任心不强,出勘现场不及时或延迟调查取证,使一些成为疑难案件,造成群众来信来访;三是不能正确树立“亲民、利民、为民”思想,对群众缺乏感情。

三、时代呼唤人性化执法

不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无法解决公安机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如何执好法、如何服好务的问题。中国法制发展到今天,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时代已经在迫切呼唤人性化执法,我们公安机关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必须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把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使广大干警真正懂得“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象,真正推行人性化执法。

1、人性化执法是现代社会人文关怀的基本要求

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和不同的社会集团中,由于不同的生活环境、文化教养、心理特征等原因,它有着不同的表现和演变。人性是具体的,从生活和普通常识上我们是能够大致认识到的。比如,人渴了要喝水,饿了要吃饭,困了要睡觉,累了要休息。我们通常讲的人性化执法,就是按照人的本性去执法,按照人的通常的感情和理性去执法。如果执法人员尊重这个规律,满足当事人的这些要求,就是一种人性化执法。执法人员如果违背这个规律去行事,就不能称之为人性化执法。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为发现案件线索,搞车轮战,不让犯罪嫌疑人吃饭、睡觉,使犯罪嫌疑人不得不“招供”,甚至极个别的还搞刑讯逼供。这就不仅不是人性化执法,而且是反人性化的执法。实际上,人性化这个概念无需准确深入的定义,我们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分子都能深切地感受到,即使有时我们不能明确地说出什么是人性化的,但至少我们能知道什么是非人性化的或反人性化的。现在我们到银行里办事,都能很舒适地坐在调节椅上面对工作人员,这样我们就受到了人性化的对待。而如果我们由于犯错被“请”到派出所里,被铐在窗户上,站也站不起来,蹲也蹲不下去,这当然就未受到人性化的对待。

2、人性化执法是民警执法思想理念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实践人性化执法是对执法者思想、理念上进行一次大的变革与更新。推行人性化执法,广大民警首先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确立人民权利至上的信念,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在行使权力、执纪执法中,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条文和精神来办,在执法中体现法律的精神,树立人性化的理念。二是实践人性化管理必须树立“权”、“利”至上的意识。公安机关在行政和执法中,实际上是维护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的过程。只有明确认识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在于对公民权利实施有效保障,才能保证在执法过程中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的义务。三是实践人性化管理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实行警务公开,建立权利告知和听证制度,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四是实践人性化管理必须树立为民服务意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力的派生或延伸,公安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执法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广大民警要把执法行政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在制订各项决策的措施,在具体的执法行政的行为中,端正执法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3、人性化执法是确保刑事执法工作取得最大效益的有效手段。

毋庸置疑,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受到人性化的对待。作为刑事执法的对象,犯罪嫌疑人更有此念。要明白,刑事执法人员以人性化的态度去对待他的当事人,并不是一种施舍行为,因为人性化是一种人们的普遍性要求,也是确保刑事执法工作顺利进展、取得最大效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人性化执法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要求刑事执法人员要进行积极的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体会、把握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要求,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攻心战略,在刑事侦查审讯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一种群众路线和工作方法在刑侦工作中的运用,它可以迅速拉近警察与群众间的距离,使群众对民警不再“敬而远之”,而与民警“亲如一家”,会在警方调查取证时愿意帮助支持警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供破案线索,这样刑事执法工作才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天地,尤其是“人性化执法”的平等民主观念和行为,还会使民警赢得犯罪嫌疑人发自内心的尊重,可以有力地促进案件的侦破,保证法律的公正准确有效实施。

4、人性化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性化执法,在我国依法治国法治思想指导下,是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法者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采取正当的程序进行非歧视性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开展人性化执法,使每一个公民能通过一个个与自己有关的具体案例,以及一个个身边真实的执法者,去体验我们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去感受权力与人格被尊重程度。所以,我们有理由这样认为,只有立法的文明与执法的文明同步并有机结合的时候,我们才真正迎来了“人性化的法治时代”。

从国际上看,二十世纪来,一个正在发生的变化,是国际人权原则和法规开始慢慢地走向司法和执法程序化。在执行实践中,人性化执法往往更为直接地体现为执法过程中的人道主义和人权观念。也就是要求对执法对象予以人道的对待,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可以说,人性化执法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比如,在美国的法庭上,一般不允许给被告人戴手铐受审,也不允许给被告人穿有“囚服”字样的衣服。在监狱内,犯人生活条件受到了最基本的保证,囚室的通风、采光、人均居住面积等方面有基本的要求,禁止对犯人有侮辱性的言行,更不允许对其采取酷刑。诸如此类的规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尊重并保持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我国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更作为一个有关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自觉地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人权规定,忠实履践人性化执法理念,自是我们应尽的职责,乃题中应有之义。

四、人性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深入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奔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中,紧紧围绕“人性化执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和举措。如南京警方推出了《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二十条举措》,明确要求“实行人性化办案”,规定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搜查、勘查现场时,“要把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区别开来,搜查中要回避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的自然人,使他们身心不受伤害”。“执行中,要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留有必要的生活费用,禁止没收必须的生活用品及用具”等,取得了可喜的效果。然而,在推行“人性化执法”过程中,笔者认为,仍有几点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1、践行“人性化执法”,仍应严格、公正执法,执法标准不能人为降低。

执法为民是法律的目的,严格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人性化”的预设前提其实是惩罚和严格管理基础上的“人性化”。离开这个基础和前提,“人性化”只能归属于无效的饰物和流于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花架子”而已。人性化执法要求的是执法“刚柔并济”,法律的“刚性”体现在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柔性”是指在法治的各个环节,都应该体现出人性、人权和人性关怀。推行人性化执法,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度”的把握一样,对人性化的把握要在严格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推行人性化执法并非等于变通法律规定,放宽执法标准,改变执法效果。



2、推行人行性化执法,首先就要端正执法思想,彻底摒弃不合时宜的、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思想观念,在思想上进行一场革命。

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都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认真审视自己,清理那些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侵害人权、污辱人格、为谋私利执法等错误观念的思想、文件、制度、习惯和作法,大胆借鉴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执法理念和执法实践。进一步加强民警执法权力观、执法地位观、执法利益观的教育。与此同时,特别是清理内心深处存在的诸如“我就是法”、滥用职权、总以管理者自居、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等特权思想,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以及如何执法的问题。

3、人性化执法应建立一套较为规范的运行机制,以免走入误区。

推行人性化执法,说到底,就要清除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不良执法思想观念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建立一套较为规范的运行机制,以增强可操作性。它需要民警把严格、文明、公正的正确执法思想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建立在牢固的思想基础上,将其视为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否则,容易走入把“人性化”当作对当事人的“同情”和“施舍”,甚至违规、枉法的误区。因而,必须建立一套包括以执法理论引导、执法理念培训、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运行机制,以确保人性化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4、推行人性化执法,应当以其他措施的配套运行为基本保障。

推行人性化执法,应当同时辅以其他措施的配套运行。一是加强对刑事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有效增强其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执法办案业务素质和执法纪律与职业道德的素质;二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一方面使民警明白,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既是一种业务上无能的表现,也会导致证据失去应有的效力,自己也由执法者沦为违法者,另一方面加大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从内部和外部同时加强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力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三是规范民警执法档案建设。将民警的日常执法行为及民警接受群众报案、求助等行为记录入本人执法档案,严格落实末位淘汰制度,使民警增强依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办案的自觉意识,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5、人性化执法对领导者的素质要求。

尽管人性化执法有很多益处,但并不是每个领导者都能做到,这虽然与下属的个人素质有关,然而领导的综合素质是关键因素。领导者的一言一行是无声的命令,会不由自主地影响每一个民警的思想行为。在刑事执法实践中,有些领导急功近利,破案心切,为达到短期内破案的效果,向办案民警施加压力,使侦查员迫于压力,在证据链条不全,无计可施之时,不得不转向求助于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因此,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就必须从公安机关的领导者开始,到全体刑事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全心为民的服务意识、开拓进取的创新意识和一心为公的奉献意识,要对人民满腔热忱,以人民为亲人,才能推进刑事执法工作和各项公安工作的人性化进程,为造福于民而勇往直前,矢志不谕。

五、结语

总而言之,推行人性化执法是我们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和周永康部长对公安执法工作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实践新时期公安队伍“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执法理念的真实体现。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探索性推出的“人性化执法”的举措,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意义凝重而又深远。一方面,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思想,改变传统封建的法制观念、权力观念和执法观念,树立起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观、权力观;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以崭新的形象给人民普法,普及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观念,提高民众的公民意识以及权利意识,让法律取信于民,使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执法的人性化必然会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真正实现法与人的统一,我们即将迎来一个民主与法制的新时代。






六、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三条。

2、《人民警察法》第二章人民警察的职责

3、大讨论活动简报 第176期 《以正规化促进公安队伍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4、全国公安机关“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 大讨论争鸣之窗 第13期 《执法为民莫忘严格执法》

5、群众出版社《法律基本知识》第一章 法学理论 主编 罗锋

6、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7、江苏公安信息网—南京市局《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二十条举措》

 

 

作者:王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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