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对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下定义”
发布日期:2011-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时介绍,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作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草案对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根据草案,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杨焕宁说,由于我国当前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日益突出,进一步推进反恐怖立法、解决反恐怖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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