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刑法常识 >> 查看资料

我国拟对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下定义”

发布日期:2011-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面对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重要因素的形势,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反恐工作的决定草案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作了明确界定。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说明时介绍,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作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草案对恐怖活动及其组织、人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根据草案,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杨焕宁说,由于我国当前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日益突出,进一步推进反恐怖立法、解决反恐怖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