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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经适房能否出卖出租

发布日期:2011-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此,1999年12月16日,总后勤部颁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一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二是卖出所购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求。所购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卖出。关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能否出租的问题,《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未作明确规定,我理解,可以参照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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