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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税的若干问题

发布日期:2011-11-11    作者:110网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了《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要切实执行通知所规定内容,现实中尚有不少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关注,尤其是如何恰当的评估个人收入中哪些部分属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个人资产评估是否需要专门的评估师事务所进行,是否需要出具相应的报告,个人评估增值的非货币资产取得相应股权的评估如何进行等问题都必须妥善进行安置才能严格控制个人股东通过转增股本或者投资其他企业等措施规避缴纳相应个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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