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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11-1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摘要】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已经得到认同。但由于种种原因,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还较为薄弱,以至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学术界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本文拟就侦查学研究领域里颇有争议的学科名称、学科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科性质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引起侦查学理论界更加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侦查学;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学科性质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侦查学经过重建取得了长足进步,侦查学理论的迅速发展,使人们普遍认同这门学科。目前,我国的政法院校在本科阶段普遍开设了侦查学课程,一些院校还较早地培养出了侦查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我国的公安警察院校更是将侦查学作为重点学科去建设。与此同时,我国侦查学的学术研究形势也十分喜人,一批又一批具有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先后问世,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空前活跃局面。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学建设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侦查学要迈入成熟的学科行列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这主要表现在侦查学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的研究较为薄弱,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学术界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本文拟就侦查学研究领域里颇有争议的几个理论问题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学科名称

  我国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目前还不统一,显得有些混乱。通常的几种叫法是“犯罪侦查学”、“刑事侦察学”、“刑事侦查学”、“刑事犯罪侦查学”、“侦察学”、“侦查学”等。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两个:一是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即“侦察”与“侦查”的问题;二是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即“犯罪”与“刑事”的问题。下面我们对这两个问题分别予以论述。

  (一)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

  关于学科名称的中心词问题,一些学者的观点是应该用“侦察”一词,其理由是,该门学科主要是研究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业务,而公安机关又长期使用“刑事侦察”的概念,已经约定俗成,况且“侦察”比“侦查”更具秘密性、包容性,更符合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的实际,因此,本学科名称的中心词应该使用“侦察”一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学科名称的中心词应该用“侦查”,因为“侦察”与“侦查”是两个不同的术语,“侦察”是军事用语,而“侦查”才是法律用语,既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有关条文中已经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所以再也。没有必要用军事术语去代替法律术语。

  除以上两种主要观点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认识,如:(1)“侦察”与“侦查‘,是两个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的概念,它们两者之间可以互相替代,本学科名称的中心词用”侦察“亦可,叫”侦查“也行;(2)”侦察“与”侦查“是两个交叉概念,虽然”侦查“不包括”侦察,中的秘密手段,但作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专门工作而言,“侦查”应该包括“侦察”;(3)“侦察”与“侦查”是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相容概念,“侦察”是属概念,“侦查”是种概念,“侦察”包括“侦查”。具体地说,“侦查”活动仅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侦察”活动则不仅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且还包括秘密性的调查手段。

  当前,“侦查”与“侦察”的混用局面不仅表现在学术研究上,而且一些法律的表述也是如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就将“侦查”与“侦察”混用,这样就使得很多人误认为“侦查权”与“侦察权”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这种混乱的局面不能继续下去了,主张本学科名称的中心词用“侦查”一词。因为,只要我们认真考察一下“察”与“查”的字义就不难看出两者的字义基本相同,它们都有查看、调查、查勘、查核、观察、查究之义,因而“侦查”与“侦察”的词义也应该是相同的,联系到“侦察”多数情况下与军事斗争有关的实际情况,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考虑到法律术语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我们应采用“侦查”一词。至于那种以侦办案件手段的公开性与秘密性来区分“侦查”与“侦察”的观点则是十分片面的。笔者认为,不同侦查主体所管辖的刑事案件只有种类上的差别,而不可笼统地认为哪一家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更具秘密性,哪一家应比其他侦查主体拥有更多的侦查特权。我们绝不能使秘密侦查手段打上神秘主义与部门主义的烙印,抹上超职权主义的色彩,因为这明显有悖于现代法治的民主精神。

  (二)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

  关于学科名称的限定词问题,一些学者的观点是应用“犯罪”二字,这是因为:“犯罪”是一个规范用语,即凡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也好,还是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也好,亦或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也好,从性质上说是一样的,与其斗争的策略、方法从本质上讲也是相同的(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因此,用“犯罪”作为学科名称的限定词,恰好反映了该学科的属性,从而也避免了本学科只与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相关的误解。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学科名称的限定词应用“刑事”二字。这是因为:首先,它不仅符合公安机关的用语习惯,而且也符合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我国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把犯罪分为刑事犯罪和政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两大类,相对应的是,公安机关内部也一直存在“刑侦”与“政侦”(国内安全保卫)的业务分工,而这两种工作活动的特点各异,方法、策略也不尽相同,各自实践经验总结上升为理论体系的学科名称只能分别称之为“刑事侦查学”与“政治侦察学”。总之,“刑侦”与“政侦”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绝对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用“犯罪”作为学科名称的限定词就是模糊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其次,学科名称的限定词用“刑事”二字与我国的刑事法学体系是一致的。为了保持刑事法学名称的统一性,该学科名称的限定词还是使用“刑事”二字为宜。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学科名称不需要任何限定词,即直接称之为“侦查学”,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这是因为:首先,一门学科的名称不能与某个部门的实际工作划等号。公安机关的确存在“刑侦”与“政侦”的业务分工,其实公安机关还存在“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查”、“技术侦查”等业务分工,是不是每一项业务工作都要对应一个什么“学”呢?显然不能!那种以业务划分来决定学科划分的观点,在理论研究,特别是基础理论研究中是站不住脚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我们认为,无论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管辖的犯罪案件,在侦查方法的使用上是一致的,因此,凡是拥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对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从性质上讲都是同样的侦查活动,这种侦查活动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并最终形成理论体系的学科便是侦查学。

  再次,“侦查”一词与“调查”和“侦察”两个词不同,调查可以有民事调查和刑事调查,而侦察则用于军事领域,如果“调查”和“侦察”这两个词前面不加限定就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但“侦查”则不同,它只适用于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对其不加限定,人们也不会误解为“民事侦查”或“军事侦查”。当然,作为强调语,人们在“侦查”一词的前面加上“刑事”或“犯罪”二字,亦无不可,但作为学科名称,还是使用“侦查学”更为简练明了,而且这样还可以避开学科名称限定词的争论。

  二、关于学科研究对象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学建立的基础,也是侦查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依据。然而,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一直是有争议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侦查活动规律和方法说。该观点认为,侦查学就是研究侦查活动规律和方法的学科。第二,犯罪规律、侦查对策说。该观点认为,犯罪案件规律特点与侦查对策是一个整体,二者相辅相存,共同构成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第三,犯罪行为、侦查行为说。该观点认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刑事犯罪行为、侦查行为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说。这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机关对犯罪进行侦查时采用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方法。第五,侦查技术、措施、方法、谋略说。这种观点认为,当今社会的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犯罪嫌疑人越来越狡猾,在侦查实践中只利用侦查技术、措施和方法去侦破犯罪案件显然是不够的,为了提高侦查工作效率,我们必须研究与犯罪嫌疑人斗智的侦查谋略,这样,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在侦查技术、措施、方法的基础上再增加“侦查谋略”的内容。第六,侦查行为规律说。这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研究的是侦查行为最普遍意义上的一般规律。第七,犯罪、侦查活动说。这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研究的是犯罪活动与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第八,犯罪控制调查说。该观点认为,侦查活动是由决策活动、侦破活动、基础建设活动三方面构成的统一体,侦查活动的本质就是控制、发现、制止、揭露和证实犯罪,而这可高度地概括为犯罪的控制调查。因此,侦查学是以犯罪控制调查活动为研究对象的。第九,侦查犯罪、预防犯罪说。该观点认为,侦查学既要研究侦查犯罪的问题,同时还要研究预防犯罪的问题。第十,侦查活动说。[1]该观点认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笔者同意此种观点。

  一般地认为,对于一门具体学科研究对象的划分,一方面要根据学科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这是划分各门科学的基本依据。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一门具体学科研究对象的划分,应能够揭示研究对象本身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从其内在的相互联系中去把握本学科的本质和整体性特征。据此,我们认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一)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抽象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是从整体的角度对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全面概括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以犯罪案件为目标,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式、方法,发现证据、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排除嫌疑,揭露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作为一个系统,有其内在的发展变化规律。我们知道,运用系统论认识事物的一个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就是整体性原则,这也是现代科学知识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主张把对象始终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对待,我们考察它的时候要从对象构成的各个要素、各种联系的角度来进行。我们运用系统论的整体性原则来研究侦查活动就可以看出:侦查作为一个系统,是由侦查主体、侦查客体、侦查对策等子系统组成的,各子系统又由许多要素构成。侦查活动就是若干子系统与诸要素之间,各子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这一有机整体的本质和规律存在于各部分的相互关系之中。我们研究这一有机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研究其相互作用、相互关系的结构方式以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就构成了侦查学研究的客体。惟如此,侦查学才能以理论的系统反映侦查的实践系统。因此,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表述,是从整体的角度全面概括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二)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表述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由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研究同犯罪作斗争的科学不止侦查学这一门,与其邻近的学科还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它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对策的。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是自己独立的研究视角,即侦查学是从如何发现、制止犯罪,揭露、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对策的。侦查学正是通过研究犯罪侦查这一特殊的实践活动,从而获得了自己独立的学科地位。今天,我们应该通过更深层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不断地总结侦查活动的实践经验及其规律,最大限度地为侦查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

  三、关于学科体系

  侦查学的学科体系与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就是确定侦查学研究对象、内容之间的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由于学者们对侦查学研究对象认识的不一致,所以,学术界在侦查学学科体系问题上的看法亦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其主要观点有:

  第一,“两块说”。在“两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侦查对策和侦查谋略两块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包括犯罪活动规律特点和侦查对策两部分。第二,“三块说”。即侦查学的体系应由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三部分构成。第三,“四块说”。在“四块说”中,又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谋略和侦查方法组成;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的体系分为侦查总论、侦查破案、侦查技术、预防犯罪四个部分;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的体系由侦查原理、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构成。第四,“五块说”。即侦查学的体系由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侦查破案的对策和方法、预防犯罪的对策和方法、各国侦查的理论和经验及技术、侦查体制及工作机制五部分组成。第五,“六块说”。即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基础理论、侦查情报信息、侦查谋略、刑事特情、侦查措施与手段、侦查方法组成。第六,“七块说”。即侦查学的体系由基础理论、刑事犯罪情报、现场勘查、秘密侦查、刑事科学技术、案件侦查、侦查基础业务建设七个方面构成。

  当前,在研究探讨侦查学学科体系时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把侦查学所包括的内容与侦查实际工作的内容等同起来。那种把侦查学学科体系确定为侦查对策和侦查谋略两个部分,或者确定为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方法三个部分,或者确定为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谋略和侦查方法四个部分,实际上都是与侦查实践工作搞对应,因而是不科学的。

  侦查学的发展历史表明,早期侦查学研究比较注重把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运用于侦查实践;近代侦查学则在此基础上,还比较注意研究侦查措施和经验;现代侦查学则更加不断走向成熟,它不仅仅是在简单地运用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相应的手段和方法,而且还将这些手段和方法创造性地应用于侦查犯罪的特殊条件里。另外,为了提高侦查人员在搜集证据中的工作效率,现代侦查学还研究正确地运用逻辑认识方法,采取科学的态度制定侦查方案,选择侦查途径,实施最优的侦查策略措施。同时,现代侦查学还从侦查控制的角度研究预防犯罪的方法等等。这就告诉我们,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侦查学的研究内容和侦查实际工作的内容会不断地发展变化,在某一历史阶段,甚至是突飞猛进的发展变化。因此,把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确定为犯罪活动规律特点、侦查对策两个部分,或确定为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侦查破案的对策和方法、预防犯罪的对策和方法、各国侦查的理论和经验及技术、侦查体制及工作机制五个部分;或确定为基础理论、侦查情报信息、侦查谋略、刑事特情、侦查措施与手段、侦查方法六个部分;或确定为基础理论、刑事犯罪情报、现场勘查、秘密侦查、刑事科学技术、案件侦查、侦查基础业务建设七个方面;都是跟在侦查实际工作后面,侦查实践中出现一个新课题,侦查学就将其列入自己的体系中。这样不仅不能使侦查学的学科体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而且使侦查学的一些重要理论总是停留在对侦查实践活动被动的解释上,从而也就无从谈起超前探讨和研究了。

  我们认为,对一门学科完整体系的概括,既不能跟在实践的后面,对实践活动进行滞后的总结,也不能脱离实践,把它建立在唯心主义的空洞理论条文上。换句话说,它应该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而升华的统一体。因此笔者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是由理论侦查学(理论研究)、应用侦查学(应用研究)、比较侦查学(比较研究)三部分构成的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2]

  (一)理论研究

  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所要阐明的是关于侦查学最一般的基本理论,它是整个侦查学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分支学科共同原理的概括,是侦查学的灵魂。

  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是从侦查活动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大量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形成具有相对稳定性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系统。

  侦查学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侦查的概念、性质、任务、方针和基本原则;(2)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律和特点;(3)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学科性质及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4)侦查学的概念、任务、价值;(5)侦查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6)侦查原理,即侦查活动基本客观规律的理性抽象。

  (二)应用研究

  侦查学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它的应用性。毫无疑问,侦查学的应用研究是针对侦查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所进行的研究活动,这种研究的成果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及较为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侦查学应用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刑事科学技术,它是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应用于侦查犯罪这种特殊条件下所形成的专门手段和方法;(2)侦查措施,它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3)侦查手段,它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所运用的秘密方法的总称;(4)侦破方法,它是指各类犯罪案件的查破方法,即按照各类犯罪案件的规律和具体犯罪案件的特点,制定侦查方案、作出侦查判断、确定侦查方向、采取侦查措施和手段的程序及门路;(5)侦查谋略,它是指在侦查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犯罪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破方法的计谋和策略。通俗地说,侦查谋略是与侦查对象斗智的方法,它要求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技巧性地、艺术性地与犯罪嫌疑人作斗争。

  侦查学应用研究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它还在迅速地变化着。我们必须强调,侦查学应用研究的成果要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经应用到侦查活动中,并在实践中得到反复检验,以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从而使其更加有效地指导侦查实践活动。我们还应认识到,侦查学应用研究是侦查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它是侦查学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

  (三)比较研究

  简单地说,侦查学的比较研究就是确认古今中外侦查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同异关系,它的直接目的就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我们说,对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侦查学理论和实践以及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侦查学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从具体到抽象,由个别到一般,从而探索人类侦查活动的“同中之异”或“异中之同”,以加深人们对侦查活动及侦查学的本质认识,这应该是一种理性的、科学的研究活动。

  侦查学比较研究的内容十分庞杂,但归纳起来总不外乎两大部分,一是从横向上研究同一时期世界各国或地区侦查的理论、经验和技术,二是从纵向上研究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侦查的理论、经验和技术(尤其要注意总结我国过去侦查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无论是横向比较研究,还是纵向比较研究,都是为了借鉴和移植那些成功、有效、科学的方法和经验,为丰富我国当代侦查学的研究内容、推进我国当代侦查学的发展而服务。

  四、关于学科性质

  侦查学是什么性质的学科,这是学者们经常讨论的问题之一。由于讨论者所站角度的不同,所以大家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传统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法学范畴,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公安警察院校编写的教材中,一般将侦查学归入公安学的范畴,这种观点认为,公安学与法学是并列的一级学科,而侦查学是公安学的二级学科。以上两种观点是关于侦查学学科性质的主流观点。除此以外,也有少数人认为,侦查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近年来,还有人提出了侦查学是刑事科学的一个分支的观点[3],认为,“刑事科学”(Criminal science)已为现代西方国家所采用,它是指以犯罪这一客观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群,它反映了科学研究在日益细化的同时,也日益注重各相邻学科之间的整合的发展趋势。应该说,这一观点颇具新意,只不过是“刑事科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则是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侦查学应是我国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具体地说,侦查学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学科,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刑事法律科学系统。我们知道,侦查活动是一项刑事诉讼活动,侦查活动的基本形式、各项侦查活动的展开,均由刑事诉讼法予以规范,另外,侦查的直接目的在于揭露、证实犯罪,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这样,以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侦查学,其研究的侦查方法必然受制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研究的职能在于实现刑法的任务。当然,侦查学并不直接研究法律规范,但它所研究的侦查活动属于法律现象,这就从整体上决定了其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的学科性质。

  这里特别应该强调的是,侦查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更具体地说在刑事法学中的地位是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前已述及,侦查学与刑法学都研究犯罪,但两者研究的角度是不同的。刑法学研究犯罪的罪名、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刑罚处罚等,它以确定犯罪的实体认定标准和对犯罪的刑罚及具体运用为核心研究内容;而侦查学研究的犯罪,则着眼于犯罪人如何进行犯罪以及犯罪的规律特点等,以便为制定侦查对策提供依据。

  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都研究犯罪的侦查,但它们研究的重心却各不相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犯罪侦查,其重点是犯罪侦查的程序和原则规定;而侦查学研究的犯罪侦查,其重点是侦查犯罪的技术、措施、手段和谋略的运用问题。

  勿容置疑,侦查活动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前提及保证,它是为实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而服务的。但是我们说,这种服务并不意味着侦查学处于从属的地位,因为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已客观上使其成为法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它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间是一种互为借鉴、互为利用、互为促进的关系,并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学的完整体系。

  顺便提及,笔者以前也认为侦查学是公安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反复分析和推敲起来,似有不妥。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如果将侦查学视为公安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就必然得出一个逻辑结论——侦查学是公安机关独有的部门性知识体系,而这又显然与实际不相符合。在我国,除公安机关以外,还有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部门拥有侦查权,凡拥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都可以使用侦查学来指导自己的侦查活动,为其行使的侦查权服务。如果确认侦查学是公安学的组成部分,无异于是确认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不需要侦查学的理论指导,而这明显是一个重大的矛盾。

  至于侦查学是边缘性学科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什么是边缘学科?边缘学科是指一门学科或几门学科向另一门学科渗透,达到交融程度而形成的中性学科。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已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我们不能因为一门学科利用了某些其他学科的技术和知识,就认为这门学科成了边缘学科。正如医学借用了许多物理学、化学和生理学原理,而并不影响它作为独立学科存在或社会学利用了逻辑学、统计学的手段,也没有人说它是边缘科学一样,侦查学在研究上借助了某些物理学、化学、生理学、逻辑学和统计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也绝不会妨碍它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总之,随着现代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而我们不能由此断言那些相互渗透的学科都变成了边缘学科。




【作者简介】
瞿丰,单位为湖北警官学院。


【注释】
[1]参见程小白:《试论刑事侦察学的研究对象》,载《刑侦研究》1986年第1期。
[2]本观点由笔者在1987年中南地区刑侦研讨会上提出,后来笔者将此次刑侦研讨会上的发言稿整理成文发表在《刑侦研究》1988年第3期上。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公安警察院校的教材,包括全国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基本上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只不过是在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再增加了一个“发展研究”部分。
[3]参见张远湟:《刑事侦查学学科性质新探》,载邹明理主编:《侦查理论与实践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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