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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14)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14.合作建房如何征税?
  国税函发[1995156
  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国税函[2005]100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规定核定。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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