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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19)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19.完工条件的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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