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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32)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32.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原规定(已作废):国税发[2006]56号: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目前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已明确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河北国税文件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精神,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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