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32)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原规定(已作废):国税发[2006]56号: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目前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已明确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河北国税文件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精神,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房地产买卖的问题?? 1个回答
0
- 房地产经纪证问题 0个回答
10
- 房地产问题 2个回答
0
- 关于房地产天然气安装费问题 1个回答
0
- 某个房地产企业已经把楼盘盖起来了,但是经营资质被取消,假如我通过 1个回答
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