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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40)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40.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问题
  最近到一企业检查,该企业车间厂房原值没有包含实际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税[2008]15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新会计准则指南-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新准则第38号指南
  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2010.12.21)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05]181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1.不动产投资、企业合并资产转移征税问题
  财税[2002]191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548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175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字[1995048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3]183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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