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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低收入家庭认定标

发布日期:2011-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温州市府办近日下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为各类社会救助的实施提供依据,“开汽车、领救助,住洋房、享低保”等不公平现象将有效遏制。据悉,该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

  三类情况属于城乡低收入家庭

  该《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1次。

  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区当年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城乡低保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二)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指经收入核定机构核定确认的家庭。

  家庭收入怎么计算

  据了解,是否“低收入”,具体要看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和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车辆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其价值按照提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专项救助待遇时,该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对家庭财产等另有规定的,按照该部门的规定执行。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者不得认定

  根据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家庭收入核定并建议有关专项社会救助部门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成员变动情况的;

  (三)拒绝配合家庭收入核定部门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者应得合法收入的;

  (五)购买汽车或者其他高档消费品的;

  (六)购买非生活必需的商品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七)安排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

  据悉,《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有效期为1年(自核定之日起算),到期自动作废。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重新核定。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应当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

  瞒报者要追究责任

  据了解,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民政部门将予以收回并注销其《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建议专项救助部门取消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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