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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保险

发布日期:2011-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境内保险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外商投资企业保险

  各类保险投资企业或项目,应根据各自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要选择保险。主要保险险种有:

  1.进出口货运保险

  2.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

  3.财产保险

  4.利润损失保险

  5.责任保险

  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

  8.其他各项保险

  9.特约保险

  来料加工装配保险

  来料加工和装配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大致分以下3个阶段:

  1.来料和来件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2.加工和装配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财产本身的财产保险

  3.成品运往国外过程中的风险?

  对外承包工程保险

  对外承包工程保险主要有以下几项:

  1.投标保证保险

  2.履约保证保险

  3.运输货物保险

  4.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

  5.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第三者责任保险

  7.合同中的其他各项保险?

  财产险

  1.性质及适用范围。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承保的都是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

  2.投保标的与投保人。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可为被保险人所有,可为他人保管,也可为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3.责任范围。财产险条款规定在火险基础上扩大了一些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4.除外责任。即非保险责任,由此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投保金额。

  6.附加保障。财产险下可以附加的保险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盗窃险;

  (2)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损失条款;

  (3)机器损坏险;

  (4)恢复基础赔偿条款;

  (5)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7.赔偿处理。

  (1)损失通知;

  (2)施救费用;

  (3)索赔单证及时效。

  8.财产保险的若干实务。

  (1)每笔投保财产业务都要有投保单,由投保人填写,通常1式2份,1份递交保险人,1份由保险人签章后交还投保人带回;

  (2)保险财产就有详细的投保清单,至少应有分类的投保财产清单,以便于损失发生后的处理;

  (3)在承保之时,保险人为合理厘订费率;

  (4)投保币制应由保险人选择;

  (5)保险期限:一般有1年期和短期两种;

  (6)费率厘订:厘订财产险费的主要依据是财产的占用性质、财产所处的地理环境条件、财产的危险分布与集中程度、被保险人对财产的管理状况、以往发生损失的情况等;

  (7)保费计算:年保险费=保险金额×年费率。

  建筑和安装工程保险

  1.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是对工程在建造或安装期间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2.投保。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时,必须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工程的各项情况。

  3.保险金额。工程险的保险金额有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责任两个方面。

  4.保险期限。工程险的保险期限由投保人决定,通常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

  利润损失保险

  1.责任范围。我国目前开办的利润损失险,是以物质保险,即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保单所承担的风险为基础的,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物质保险单项下的风险所致生产(或营业)中断或停顿而遭受的利润损失。

  2.保险金额。尽管利润损失险以财产保险单为基础和前提,但是利润保险的保额和保险内容却与财产保险单截然不同。

  3.保险费。所缴保险费由毛利润额的大小、物质保险单承担的风险大小、利润损失险保单扩展责任的范围以及赔偿期限的长短等因素所决定。

  4.赔偿期限。指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赔偿利润损失的最长时间界限。

  责任险

  1.公众责任险。任何工厂、企业、旅馆、商店等在生产或业务活动中,均可能由于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他人(公众)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致害人须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在性质上是公众责任险的一个部分。这是因为产品责任本身也是一种公众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内在缺陷,在被消费、被使用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消费者或使用人及其他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依法对此应负的责任,而非指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本身的损失的责任。

  3.雇主责任险。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绝大多数雇员是中国人,在这些企业的雇佣合同中,一般均规定,雇主对雇员因工作引起的伤、残、职业病、死亡等要负责。

  出口信用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货物出运后,遇到由于商业或政治原因未收到应收货款时所遭受的损失

  人身意外险

  1.保险对象。涉外保险业务开办的人身意外险,其对象有各国驻华使馆、商社、报社和其他机构的人员以及他们雇佣的中国工作人员;港、澳、台胞和侨胞以及各国临时来华访问、旅游观光、探亲和洽谈贸易者;各国在华留学生;对外承包工程和国际劳务合作中我方的派出技术人员及工人;我国驻外使馆人员、留学生、以及出国考察、贸易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或中方职工;自费出国留学生或因私劳务输出人员等等。

  2.责任范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同投保人自定,一般订有一个最低金额,高者不限。

  4.投保手续。雇佣单位或国内工程承包单位在为其雇佣人员或出国劳务人员投保时,应填具投保单。

  5.索取赔款。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投保人须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在国外的应以电传或电报通知保险公司。

  6.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保险期一般为1年,自约定起保之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续保应及时办理手续。

  中国职工养老保险

  1.保障范围。外企为中国职工缴纳一定养老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实行统筹。

  2.承保实务。外企必须每月按时将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率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3.给付方法。凡企业为其某一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足年者,保险公司根据国家劳保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养老金、家属抚恤费、死亡丧葬费;凡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满3足年者,原享受国家劳保条例所规定待遇的职工,则仍按原规定办理;企业职工与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和在劳保合同期满后退职以及其他原因离开该企业、保险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和各项保险项目的支付后,将其养老保险金随调迁而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由保险公司保留,直到其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时为止;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在企业合营期满但未到规定退休年龄,须转到新的接受单位前,保险公司将根据企业为该职工缴纳保险费时的长短和缴费的多少,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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