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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离婚纠纷专业律师——婚姻法新解读

发布日期:2011-11-17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法新解读
  一,司法问题简单化
  婚姻法新解读,其实是对1980婚姻法(2010修订)的第三个司法解释。2010年,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了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当时就引发不少争议。到今年813日施行,顿时群情激昂,争论激烈。
  主要争论焦点,集中在房产的产权上。
  按司法界人士的说法,该解释的积极之处,在于明确了个人财产的产权,强化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而其实在实际办理离婚案件时,对房产的处置早已按照该解释的意旨在实行,本解释只不过进一步明确了这种意见而已。
  我查阅了对2001年修正本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不错。这种对房产的处置意见,其实是一以贯之的。
  但是问题就出来了,为什么司法解释一和二,都没多少人理会,到了同样理念的司法三,却引发轩然大波呢?
  我们首先来看各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
  司法解释一:20011224通过。
  司法解释二:20031226公布,200441施行。
  司法解释三:201189公布,2011813施行。
  再来看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
  第三次司法解释,与前两次司法解释的时间距离较远,而这七八年间,中国社会的变化,可谓巨大。
  这种变化,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货膨胀上涨快速(尤其是近年),居民辛勤所得财富迅速缩水。
  2,地方政府实行地皮财政政策,房价飞涨,很多人,很多家庭买不起房,有的是“几代人的血汗”才买了一套房。
  3,不当得利,以及社会分配不公,财富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及少数阶层手中。
  4,社会矛盾越来越激烈。
  5,离婚率不断上升,结婚率不断下滑。来自民政部门的资料:2005年,登记结婚率与登记离婚率还是391,到了2007年,登记离婚率已经首次超过登记结婚率。
  司法解释三的财产关系相关条文,直接和上面第5条挂钩,间接与其他条相关。
  因为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审理案件,需要明确的法律条文或意见,让法官与律师操作起来更易进行。而离婚案件争议最大的地方,其一就集中在房产上。这也可以说是地皮财政、房价飞涨的结果。
  司法解释三的财产相关条文,也与近年来颇受关注的公民个人财产权相关。
二,婚嫁问题复杂化
  现在再来看,司法解释三为何引发激烈争论。
  因为上述社会变化,居民财富被无形中剥夺,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每个被剥夺的人(除了那些能不当得利的人根本不会在乎),都积压了满腔怒火,只是没有多少人知道,自己的愤怒根源于哪里。
  而离婚率不断攀高,让人们对婚姻越来越没有安全感。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房子本来就一直是民生焦点,现实中,有不少女性要求男性买房,或者是男性买房而女性承担装修及家具费用。在房子问题上,男性远比女性承担着更大的压力。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前产权房个人所有,让不少男性着实透了一口气。
  表面上看来,保护个人财产权,也公平得很。
  但是更多女性愤怒,或担心,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不公平。是财产公平之上的婚姻不公平。
  因为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原因,女性总体上来说,在社会地位、经济财富上,都无法与男性竞争。同样买一套房,女性要比男性付出更多。然而,现在这个司法解释,让女性明明白白意识到,要想“居者有其屋”,在婚姻关系中,自己必须要在财产上与男性平等付出。
  婚姻家庭里,女性更多地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任务,男性更多地承担着养家糊口的责任。女性的任务无法用金钱计量,男性的责任则本来就是用经济收入来承担。所以,司法解释三,对男性利益(对家庭的各方面投入)触动不大,却潜在要求女性投入更多。
  社会现实中,女性已经因为工作,不得不减少对孩子的精力投入——不少家庭的孩子放在隔代老人那里而远离了亲生父母,或者由老人在小夫妻家里带孩子,或者请保姆——现在如果要在工作上进一步付出(以达到在家庭财产上的对等投入),就更没有时间与精力去生儿育女了。
  另一方面,如果像原来一样生儿育女,女性比原来要没有安全感。因为在男性拥有房屋产权的家庭,万一婚姻有变,女性可能没有房子可住。平均来说,女性的收入本来就比男性低;再加上就算是得到婚姻补偿,再去买房也赶不上房价的高涨(何况婚姻补偿并没有明确数目或比例);这样,女性离异后生活水平会显著下降。
  所以众多女性反对司法解释三,实在是因为,她们被逼到越来越逼仄的生存空间。
  而女性的反对,引起部分男性对女性反对意见的反对。双方唇枪舌剑,论战不休
三,伦理问题边缘化
  究其实,男女对立双方的怒气,相当部分源于高房价。无论是女性逼男性买房激发的男性怨气也好,无论是女性担心无房可住的愤怒也好,都源于高价下的房屋是所有底层百姓心头无尽的创痛。
  而通货膨胀对底层百姓的潜在剥夺与挤压形成的愤怒(现实表现为生存艰辛的无奈与愤怒),也借这个机会,充分发泄出来。
  重重怒火,让争议相当激烈。可惜,如果不能溯本求源,争论便只停留在两性间的对立上,加深两性间的误会与矛盾,让双方都对婚姻望而却步,或加重对异性对婚姻的失望。而矛盾却根本无法缓解,怒气更无法消弥。
  解决矛盾,要治本,而不是治标。
  只有切实抑制通货膨胀(这就必须要求政府减少市场货币流通总量,不再潜在地剥夺百姓——就不说把从百姓那里剥夺来的还一部分给百姓了),遏制高房价(这就必须改变地皮财政的状况,切断相关利益链条),才能切实改善民生,让房屋不再成为百姓心头永远的痛,让男女两性和谐共处,共建美好家园。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上述两点,要想做到,何其艰难。无论是政策的贯彻执行(让良好意愿能落到实处),还是对利益集团的触动,都可能会举步维艰。
  任由社会这样下去,任由女性被掠夺被挤压,是非常省事的办法。但是,这样下去,结果会怎样?它影响到未来婚姻家庭的建设,影响到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最终会否让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石崩溃?
  就像是一个婚姻关系中,即使要解决一个小小的矛盾,也会因为双方脾气性格的固有而要付出非常大的努力。有些人面对夫妻矛盾采取或忍让或粗暴的方式来对待,因为这样做远比真正解决矛盾容易。但是忍让到最后矛盾会总爆发,粗暴到最后也终于会让对方忍无可忍。当初省事的结果,可能是未来婚姻关系的彻底破裂。
  对于一个国家的建设来说,更是要直面矛盾,解决矛盾,而不是用图省事的方法(比如调工资,给困难群体发补助……),暂时缓解矛盾,逃避矛盾。否则,矛盾积压到最后,必定会爆发而引起破坏性灾难。
  而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国家的建设,绝不意味着你可以袖手旁观。每一项法律政策的出台,都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存、生活……息息相关。关注政治,积极建言,敦促政府并帮助政府去直面矛盾解决矛盾,不只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我们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让我们自己生活得更好的途径。否则,就会像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样,当初没有多少人关注这个关乎我们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事物,直到社会矛盾越演越烈,生存越来越艰难,才关注法律政策(三个司法解释的物权意旨是一脉相承的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却没有跟上),大鸣不平,然后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政府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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