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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对抗性讯问策略方法

发布日期:2011-11-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侦查讯问策略有两大范式,一是对抗性讯问策略,二是非对抗性策略。为绝大多数讯问人员所熟悉的对抗性策略能够获得的嫌疑人供述,其实也可以被非对抗性策略获得、而且所需要的时间更短、侦查讯问工作效率更高。非对抗性讯问策略的结构主要包括三大步骤或阶段,一是态度坚定地提出指控,二是向嫌疑人表示出同情、及对其在该特定犯罪情境下实施犯罪行为的理解,三是向嫌疑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来获得嫌疑人的供述。
【关键词】侦查讯问;讯问策略;非对抗性讯问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讯问策略的两种范式及对抗性讯问策略的不足之处

  (一)讯问策略的两种范式

  在侦查讯问策略方法体系中只有两种范式——要么是对抗性(confrontational)的讯问策略方法,要么是非对抗性(non-confrontation)的讯问策略方法。一些讯问人员认为,采取咄咄逼人的方式来进行侦查讯问,是获取嫌疑人有罪供述或向人力情报源(human intelligence sourde)获取情报的唯一途径,舍此以外别无他法。

  一旦选择对抗性讯问策略,并不意味着讯问人员一定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手段;对抗性讯问手段也并不一定与体罚等非法讯问手段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是,选择了对抗性讯问策略的讯问人员,可能在侦查讯问中经常采用大声斥责嫌疑人,以使得嫌疑人心中产生恐惧;最终承受不住恐惧而开口供述。

  当然,对于大多数执法人员而言,几乎都有采取对抗性讯问策略而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经历,因而依然对于如何使用咄咄逼人的讯问方法抱有好感。军情人员也爱好这种使讯问对象产生恐惧的讯问技巧来搜集情报,警察也采取“红脸白脸法”使嫌疑人恐惧坏警察的策略去获取犯罪情报。

  (二)对抗性的讯问策略及其不足之处

  对抗性的侦查讯问方法迫使那些嫌疑人在讯问开始时就否认其涉嫌正在侦查的犯罪案件。一旦嫌疑人在讯问人员面前撒谎、欺骗讯问人员,他就会为了保护自己而在随后的侦查讯问过程中作出更多的否认。也就是说,嫌疑人在对抗性侦查讯问策略情境中需要承认的不仅是他的罪行,还有他欺骗讯问人员的事实。

  欺骗了讯问人员的嫌疑人会在侦查讯问中将自己置于讯问人员的对立面。由于讯问人员已经成为其敌人,嫌疑人就会对抗、侮辱、甚至直接激怒讯问人员。直接的攻击还会破坏讯问人员与嫌疑人在先前业已建立的信任或好感。在这种对抗性情境中,无论先前讯问人员与嫌疑人之间存在的信任处于何种层次,都会被动摇、破坏。建立好感(和谐),是在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基本感觉、或一方心中对另一方拥有兴趣的信念。在对抗性的侦查讯问方法中,讯问人员使用直接的控诉将会毁坏嫌疑人与讯问人员之间的好感。另外,直接的控诉经常会限制嫌疑人供述的内容,这可能导致嫌疑人供述其他的犯罪事实,从而影响到讯问人员获得更多的犯罪情报信息。

  直接的控诉与对抗性的讯问策略,客观上会鼓励嫌疑人在供述前进行情感上的判断或决策。作为这种情感上判断或决策结论的供述,通常会伴随着嫌疑人的哭号、垂头丧气等夸张性的动作语言。讯问人员能够从嫌疑人的这些夸张性的动作语言简单地判断出向嫌疑人提问以获取嫌疑人供述的恰当时间,但是对于旁观者而言,这也是讯问人员战胜嫌疑人的时间。

  嫌疑人在侦查讯问开始的时候就否认讯问人员的直接指控,还为讯问人员提供了一个评估嫌疑人拒绝供述心理的机会,讯问人员可以通过观察嫌疑人在否认时的神情以对嫌疑人的拒绝心理进行评估。当嫌疑人对抗心理开始弱化时,他的否认就会在频率与强度上减弱,直到他不再否认。涉及到嫌疑人在讯问开始时否认的一个问题就是,讯问人员必须在嫌疑人作出否认后立即再次提出指控。观察这些对抗性讯问策略的视频资料,不难发现讯问人员在讯问中所表现出来的攻击性比两方探讨“究竟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要激烈得多。

  二、非对抗性讯问策略

  (一)非对抗性讯问策略的渊源

  非对抗性策略的渊源,可以上溯到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与美国军情人员的审俘经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的军事情报人员通过侦查讯问获得了大量的有价值的情报,但他们却并没有采取那些攻击性的讯问手段去对嫌疑人逼供;相反,德国的军情人员是在他们与讯问对象之间建立一种信任的基础上,通过近似于开诚布公的讯问策略从讯问对象口中获取了有价值的情报的。根据当时的报道,有一位德国的军情人员能够从每一位被他讯问过的盟军俘虏口中获取他所需要的情报;他的成功经验就是,他首先是认真地收集了那些盟军俘虏的个人履历,然后在侦查讯问中凭借其对俘虏个人经历的掌握情况与其交谈,从而获得了盟军俘虏对他的信任;其次,该军情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使得那些俘虏相信——实际上是产生的错觉——德军已经掌握了俘虏所能提供的所有情报、他(俘虏)已经没有隐瞒这些情报的必要了,从而所有的盟军俘虏都会在随后的讯问中如实回答该德军情报人员所提出的问题。这种获取情报的非对抗性讯问策略或方法,使得德军情报人员从盟军的俘虏中获取了大量的情报信息,包括盟军的飞行员、装备、军事基地等重要情报信息。在这名德国军情人员的侦查讯问技巧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他通过研究盟军战俘的简历资料、从而获得盟军战俘的信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军情人员也发明了同样的侦查讯问技巧,并从日军战俘的侦查讯问中获得了成功。与那些威胁战俘或其他使战俘感到恐惧的侦查讯问策略方法不同,美国的军情人员在获得日军战俘信任后,使用简单的交谈就从日军战俘口中获得了日军武器装备等大量情报。

  虽然二战中德国、美国军情人员所采用的非对抗性侦查讯问方法非常有效,但是更多的军情人员依然习惯于在侦查讯问中使用那些对抗性的侦查讯问方法。

  (二)非对抗性讯问策略的结构

  讯问人员现在可以从一个明确的讯问阶段转向另一个阶段,从而将嫌疑人的心理从抵抗点转向一个他可以接受的点,并最终选择向讯问人员供述。讯问的程序,开始于讯问人员那经过设计的开场白,以使嫌疑人相信他的犯罪已经被掌握了;讯问人员的开场白,还为讯问人员提供了一个观察嫌疑人行为特征、以及嫌疑人潜在的犯罪行为模式(嫌疑人是否还涉及到其它犯罪案件)提供了机会。

  一旦嫌疑人确信侦查机关掌握了其犯罪证据,讯问人员就需要转入一个新的阶段——向嫌疑人表示理解的讯问阶段。在这个显示理解的阶段中,讯问人员需要对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理性化的解读或解释——虽然社会公众可能认为嫌疑人在当时选择犯罪的决策可能是错误或不道德的。讯问人员作为区别于作案人、被害人的第三方立场,将嫌疑人犯罪行为理性化的观点,对于嫌疑人而言是不需要否认的,也即减轻了嫌疑人拒绝参与讯问、对抗讯问的情绪或意志。

  第三个阶段,就是嫌疑人对付嫌疑人最后的对抗——未说出口的对抗。这就是讯问人员应对嫌疑人的不现实的希望或本能拒绝供述的心理。讯问人员必须对嫌疑人未说出口的幻想或希望作出回答——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的证据,至于讯问人员为何不在侦查讯问中出示证据的理由等。一旦讯问人员处理好了嫌疑人心中的最后对抗,讯问人员就可以采用假设性的提问来获取嫌疑人的供述了。

  “你最近半年来所盗窃的汽车数量最多有多少?是不是有50多辆?”

  这种假设性的提问,以及随后的提问,能够帮助讯问人员从嫌疑人口中获得其如实供述。嫌疑人对于这种提问的拒绝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承认犯罪。“不,我没有盗窃那么多的车子”。嫌疑人这种回答其实是间接承认其盗窃了汽车的指控,他随后的回答也比承认盗窃一辆汽车的罪行要重,或者提供的信息量要比警方调查盗窃一辆汽车案件所需要的信息要多。

  当我们检验结构性的非对抗讯问策略在侵财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的应用效果时,我们发现讯问人员使用非对抗性讯问策略而获得嫌疑人口供的比例高达73%——85%。

  (三)非对抗性讯问策略的关键——与讯问对象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非对抗性讯问策略为讯问人员提供了更多的完成侦查讯问目标任务的机会。如果讯问人员在采用对抗性讯问策略能够获得嫌疑人供述,那么讯问人员也同样能够采用非对抗性讯问策略来更快、更轻松地获得该嫌疑人的供述。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非对抗性讯问策略鼓励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进行理性决策而不是象在对抗性讯问情境中那样经过情感决策后再供述。除掉了在决策过程中的情感判断过程、从而缩短了整个侦查讯问的过程,对于讯问人员、嫌疑人无疑都是有益的。在对抗性讯问情势中,嫌疑人对于讯问人员的情感反应通常是发泄愤怒、强化对抗,从而使得侦查讯问中双方交谈的效率降低。而在非对抗性讯问策略则能够揭露犯罪案件中作案人的行为模式,而不是对抗性讯问情势中的仅依靠前期侦查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与直接指控不同的是,非对抗性讯问方法并不需要特别关注那些侦查的目标。嫌疑人仅知道被抓的事实,而且嫌疑人肯定要猜测讯问人员掌握哪些证据、以及讯问人员是如何获得这些证据的。最终的结果,就是嫌疑人可能会供述出那些讯问人员还不知道的、但他已经涉嫌的其它犯罪案件。

  (四)非对抗性讯问策略的优势

  在非对抗性侦查讯问情势中,讯问人员在讯问开始之初需要向嫌疑人宣读一份经过精心准备的开场白,该开场白所要包括的第一个内容就是让嫌疑人相信其犯罪事实已经暴露了。讯问人员在开场表白时,注意不要提及某一具体的犯罪时间或地点,以迫使嫌疑人自己确定哪一起犯罪事实他必须要供述的。因为嫌疑人并没有被直接指控涉及哪一起具体的犯罪,他也就无法直接否认指控或直接地欺骗讯问人员。因而,嫌疑人会不中断地听取讯问人员的劝说。使用直接的指控,往往会引起嫌疑人的直接否认、并导致讯问人员劝说嫌疑人的思路被扰乱,也降低了侦查讯问的效率。

  当讯问人员为了避免嫌疑人的否认而选择非对抗性讯问策略时,他还会从嫌疑人行为动作等无声语言中隐藏的犯罪线索探索中受益。讯问人员能够观察嫌疑人的行为,并且找出嫌疑人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

  选择非对抗性讯问策略,讯问人员还能利用其与嫌疑人之间建立的好感来获取嫌疑人的如实供述。由于在非对抗性讯问情势中,嫌疑人与讯问人员之间建立的和善、信任关系未受到破坏,嫌疑人也未将讯问人员视为敌人;而且讯问人员还被看作是一种能够让嫌疑人摆脱当前困境的媒介。基本的信任未破裂,也使得嫌疑人能够轻松地在讯问人员面前承认其罪行。非对抗性讯问策略允许嫌疑人在供述前将讯问人员当作可信任的法律顾问,从而更容易武器公式供述其罪行。

  从管理立场上看,结构性的非对抗性讯问策略允许侦查部门主管或上级监控、评估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的表现。直到现在,一名讯问人员主要靠其自己来判断,能否获得、何时获得嫌疑人的供述。而在结构性的非对抗性策略下,一名优秀的讯问人员能够通过这些供述,而不是必须亲临现场去观察,就能够作出判断。使用结构性的非对抗性讯问策略,能够让侦查部门的主管对新任讯问人员的讯问工作进行监管,并对他们所遇到的困难或问题提供解决性的建议。

  三、几种常见的非对抗性讯问策略

  常见的非对抗性讯问策略主要有雷德讯问技巧、内森果敦的综合讯问策略、以及约翰.赫丝(John E. Hess)的讯问策略体系。

  (一)雷德讯问技巧,即国内所称的“九步审讯法”。雷德讯问技巧,是由美国侦查讯问专家弗雷德.英博、约翰.雷德等人在《审讯与供述》中提出的一套较为完整的侦查讯问策略。

  雷德讯问技巧将成功的侦查讯问包括两个基础性过程,一是打破嫌疑人的否认和抵抗,二是提高嫌疑人供述的希望。

  具体而言,雷德讯问技巧这套讯问策略体系由九个步骤所构成:一是提出正面指控,二是展开讯问主题(赢得嫌疑人的信任,减轻嫌疑人的内疚,促使嫌疑人供述),三是阻止嫌疑人对有罪指控的否认,四是克服嫌疑人的异议(削弱嫌疑人否认有罪的意志),五是获得和保持嫌疑人的注意,六是应对嫌疑人的消极情绪(利用嫌疑人潜在的弱点,以击溃其剩余的抵抗),七是提出一组有关嫌疑人犯罪动机的选择性问题(让嫌疑人面对有关犯罪的两个选项,这两个选项都显示有罪,但它们以特定的方式表达,即一种选择较体面,同时另一种选择包含某些使人反感的、冷酷无情的动机),八是使嫌疑人供述其犯罪细节,九是固定嫌疑人供述(将嫌疑人口头供述转变为书面供述)。

  (二)内森.果敦的综合讯问策略(The Integrated Interrogation Technique)。美国著名的侦查讯问专家内森.果敦在其《有效的调查询问与侦查讯问技巧》(Effective Interviewing and Interrogatoin Technique)书中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侦查讯问策略体系,名称就是综合讯问策略。

  内森.果敦的综合讯问策略,与雷德的讯问技巧相比,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对雷德讯问技巧所作的改进之处。

  内森.果敦的综合讯问策略由十个步骤构成:一是向嫌疑人提出强有力的有罪指控;二是打断嫌疑人针对有罪指控的否认;三是就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提供一系列的解释,以减轻嫌疑人的罪责感;四是分析嫌疑人盲目自信心理的产生原因(大多数嫌疑人之所以拒绝供述是由于其盲目自信的侥幸心理作怪,讯问人员可以试探并分析出嫌疑人侥幸心理的产生原因);五是劝说嫌疑人说出事实真相;六是为减轻嫌疑人的恐惧或畏罪心理,提供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方案;七是奉承或激励嫌疑人,以促使其开口供述(讯问人员为促使嫌疑人承认有罪、并供述其人生的阴暗面,需要找出嫌疑人身上的闪光点来激励嫌疑人);八是使用一组选择性问题或诱导性问题(选择性问题或诱导性问题更容易被嫌疑人所接受、并进而开口供述);九是及时发现嫌疑人准备供述的迹象或信号(如嫌疑人在开口供述前可能会有一阵犹豫,表现为讯问中的突然沉默、认真聆听讯问人员讲话并点头赞同讯问人员观点、或向讯问人员就其供述而讨价还价等);十是锁住嫌疑人并获取其供述(在发现嫌疑人供述的迹象或信号后,讯问人员如果不能抓住这有利时机则可能会降低侦查讯问的效率;如果能够及时锁住嫌疑人并直接点题,就能够让嫌疑人开口供述)。

  (三) 约翰.赫丝(John E. Hess)的讯问策略体系。

  约翰.赫丝在其《执法工作中的调查询问与侦查讯问》(Interviewing & Interrogation for Law Enforcement)一书中提出了一套侦查讯问策略体系,该讯问策略体系被称为“侦查讯问的结构”(Structure of an interrogation)。

  约翰.赫丝的讯问策略体系由以下六个步骤所构成:

  1.第一步就是直截了当地提出指控。要求讯问人员在提出指控时观察嫌疑人的反应,以从嫌疑人的反应方式中判断其是否有罪。无罪的嫌疑人听到指控后会立即作出强烈反应;而有罪的嫌疑人则不会有过分激动的反应。

  2.讯问人员在向嫌疑人提出指控后,不要给嫌疑人留下否认有罪的空间,而是紧接着提出解决问题的一揽子方案。没有哪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供述其犯罪事实的;因而讯问人员需要在正面提出指供后,紧接着给嫌疑人提供一系列开口供述的理由。例如,讯问人员向嫌疑人说,“现在最要紧的事不是象你那样进行无谓的争辩。每个故事的讲述都存在两种不同的立场,而我们现在需要从帮助你的角度或立场来了解案件有关细节,而不是简单地反对你。”讯问人员还可以在嫌疑人面前指责受害人、或其他除了嫌疑人之外的任何人,以降低嫌疑人心中的罪责感,或减少其对犯罪所招致的刑罚后果等的恐惧,促使嫌疑人开口供述。

  3.第三步就是阻止嫌疑人的再次否认有罪。嫌疑人通常会在侦查讯问中利用一切机会来向讯问人员表明其没有犯罪、或否认自己有罪;如果嫌疑人是在讯问人员在讯问开始提出有罪指控时迅即作出的,那么是可以允许的;但决不能允许嫌疑人在随后的侦查讯问过程中再次否认其有罪。讯问人员可以打断嫌疑人的否认有罪,或者抢过嫌疑人的话头而不给嫌疑人再次否认有罪的机会,以避免嫌疑人在内心留有、或强化其否认有罪的念头。因为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否认其有罪的次数越多,那么让嫌疑人如实供述的难度就越大。

  4.第四步就是挫败嫌疑人的抗议或无罪辩解。企图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否认有罪的想法落空后,一些有罪的嫌疑人可能会向讯问人员提出抗议或无理狡辩反问,例如“我对她(被害人)那么好,我怎么会去害她?”讯问人员在这过程中,不要轻易去驳斥,可以装作支持嫌疑人的观点,以挫消嫌疑人的抗议或挑衅;然后紧接着向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嫌疑人回答。

  5.第五步让嫌疑人注意力集中。有罪的嫌疑人在否认有罪、抗议或挑衅等伎俩失效后,可能会消极对待、甚至回避侦查讯问;这时讯问人员要采取一些方法来让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保持注意力集中。

  6.提供一组选择性问题,让嫌疑人在保全脸面的情况下承认有罪、并开口供述。




【作者简介】
姜南,单位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1]Michael H. Graham.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in a Nueshell, 1996 West Group.
[2]Jerold H. Israel and Wayne R.Lafae. Criminal Procedure in a Nutshell, 1993 West Group.
[3]Gisli H. Gudjonsson. 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fessions A Handbook. 2003. John Wiley & Sons. Ltd.
[4] John E. Hess, Interviewing & Interrogation for Law Enforcement (2nd Edition), Anderson publishing Ltd. 2010.
[5] Educing Information Interrogation: Science and Art Foundation for Future. National Defense Intelligence College.2006
[6] Nathan J. Gordon & Williams L. Fielsher, Effective interviewing and interrogation techniques (Third edition), Academy Press, 2010
[7] Mannels Pena. Practic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5th edition) Coustom Pub Company.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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