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政策大纲 >> 查看资料

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发布日期:2011-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2011年11月16日的公告精神,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及申报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关于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关于合格分数线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户籍在我市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区县的考生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关于成绩查询与核查

  应试人员可于11月18日上午8时起,登录中国普法网(网址:www.legalinfo.gov.cn)查询考试成绩,并于12月16日至12月30日工作日期间到报名地司法局领取成绩通知书。

  在重庆参加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区、考点、考场、所查试卷号及原成绩、联系电话,并提供准考证复印件。分数核查范围为试卷四的试卷,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关于法律职业资格的申报

  (一)关于重庆考生资格的申报

  12月16日至12月30日工作日期间,达到合格分数线、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考生,须到报名地司法局领取《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对表上信息进行核对、填写相应栏目后签名。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签名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

  2、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含户口簿主页、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全户人口增减记载)及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原件经审验后退回。

  4、学历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报名时未提交教育部网上学历查询结果的需提交其查询结果。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异地报考考生资格的申报

  1、非重庆市户籍,在重庆参加考试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于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工作日期间到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

  2、重庆市户籍,在重庆市外异地报名参加考试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在报名地办理确认手续后,于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工作日期间在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申报法律职业资格。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办理。

  (三)关于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资格的申报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申报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67086070 67086199 67086188 67086068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