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近30万元经律师努力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1-11-22 作者:杨进鹏律师
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王X去到顺德区陈村镇X钢铁市场旁,在他人的介绍下,王X明知该批钢材来历不明,仍以人民币2600元10吨的价格将其买下。随后被告人王X将上述钢材转卖给徐X。
2010年8月21日,民警根据被害人报案将王X、徐X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并积极与佛山市X贸易有限公司联系,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顺德区法院就认定被告人王X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因此判处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王X即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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