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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群体性暴力抗法

发布日期:2011-11-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司法警察;群体性暴力;抗法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担负着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司法保障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全体司法警察认真履行职责,在保障审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完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在参与对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执行中,职能作用日益明显,在解决“执行难”这个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同时,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今天,“执行难,难执行”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症因。拒绝执行、拒不履行,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且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差。主要表现为:封闭出入口、关锁大门、封闭门窗、设置障碍物、让年老体弱者躺在车前车后等手段阻止执行车辆出入,不准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将执行人员封闭在现场;聚众围攻、辱骂、殴打、扣押、残害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车辆,抢夺、毁损执行材料,抢夺枪支弹药以及手铐、警棍等警械、警具;撕毁法院的司法文书、查封封条,毁损执行人员服装、肩章、徽章、执行公务证件;对干警进行人格污辱;哄抢、毁损执行标的物;在被执行现场倾倒危险物品,倒地装死、呼喊口号,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故意扩大事态,招徕众人旁观,引起群众误会,由此造成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从而使依法执行受阻。

  本文就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探讨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

  一、执行中群体性暴力抗法形成的原因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因为被执行人或其他无事生非者的蛊惑,以及受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执行过程往往受到群体性暴力抗法的干扰。所谓群体性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其他不特定多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妨害人民法院执法活动,抗拒、阻挠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群体性暴力抗法既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现实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的封建意识、长期的人治观念是暴力抗法行为人的思想基础。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顽固的封建君主人治专权的传统观念,排斥了法律在调整人际关系、管理社会事务方面的作用,封建的伦理道德宗族关系和宗教信仰在人们的思想和心理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法不治众”的法盲心态,又使得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参与到暴力抗法中去,一些人自恃户大势强,为了亲属和家族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2、一致的经济利益是暴力抗法行为人的共同出发点。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维护自已的利益,总是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在逃避不成时,个别被执行人即抗拒执行。为了经济利益,威胁、恐吓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公然藐视法律和审判机关,明目张胆地与执行干警对抗。共同的经济利益把被执行人和众多的案外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抗法势力。少数人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拜金主义的支配下发生扭曲,丧失理智,为他人所用,积极参与到暴力抗法中。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辖区内某县燃料公司供应站煤场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指挥人员用铲车堵住大门,用铁锹、棍棒对法院执行人员冲击、围攻、辱骂、殴打,参与者人员多达150人,这是众多暴力抗拒执行案件中极为恶劣的一例。

  3、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暴力抗法事件滋生的土壤。少数地方行政官员或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事实,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有的站在执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支柱和后台。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某县法院在执行中将本地某厂的款划给外地当事人,县长就让法院的主管院长到该厂代职副厂长,让他理解工厂的困难,当“理解厂长”;某县法院依法划拨了一乡政府的存款,县财政局局长以扣发法院的办公经费相要挟,让法院再把款退回。这种权力下放的干预,是当前强制执行中最突出的问题。

  二、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工作中的职能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但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参加。有时虽然不属重大执行措施,但因案件复杂,难于执行,也可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参与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诉讼案件的执行,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行为。在执行工作中,司法警察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法履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搜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强制当事人迁出居所或者退出土地等强制执行事项。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和集中执行中的主要任务是:维持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各种执行装备的安全;看护查封、扣押的财产;制止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置执行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三、司法警察应对群体性暴力抗法需把握的问题

  (一)精心准备

  总结执行过程中对暴力抗法的处置经验,做好群体性暴力抗法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如果事先没有准备,没有制定预案,那么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手足无措,使局势迅速失控。因此,在执行工作展开前,司法警察领导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现场勘察。负责现场指挥的司法警察,在熟悉案件的基础上,要对执行现场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并在执行庭配合下,对执行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所处的位置、执行场所的通道走向,周围人群的分布情况及交通状况等。对双方的人员情况也应有充分了解,如周围人群与被执行者的关系、被执行人和周围人群对案件审判结果的态度等。

  2、制定预案。虽然群体性暴力抗法的发生有其突变性,但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法警在充分估计有可能发生暴力抗法问题时应制订出预案,加以防范。至少应该让每个法警明白应该站位在哪里,要做什么和如何做。在制订预案时,要尽可能做好充分准备,多准备几种方案,多做一些实际工作,避免夸夸其谈,主观臆断。要将司法警察分成组织宣传组、人群控制组、抓捕组等,相对性地分工负责。同时,要留出一些机动人员,以防情况突变时有照应。其次,要预设几种撤退方案和实施手段,以备在执行顺利与不顺利的情况下安全撤退时使用。

  3、法制宣传。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毕竟是少数,多数是不明真相的围观者。因此,一旦出现群体性暴力抗法的苗头,就要通过扩音喇叭进行宣传,告知人群法院正在执法,劝告现场无关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退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利于分化人群和孤立抗法策划者。

  (二)掌握原则

  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既要靠武力,还要靠心理,更要靠指挥。现场指挥员应沉着冷静,指挥得当,最重要的是要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果敢的判断决策能力,及时采取行动,有效控制人群,在人群分散时迅速将自己的队伍重新组合,以增强整体战斗力。负责现场指挥的司法警察领导要密切配合执行法官,加强领导,果断指挥,并掌握以下三条原则:

  1、容忍原则。执行工作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执行中遇有个别人挑衅性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司法警察要从执行工作的全局出发,学会忍让,坚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但不能让暴力抗法者错误地理解为司法警察的友善、忍让和合作为软弱和怯懦。尤其指挥员不能在现场喝斥及批评法警的个别冲动行为,适时向现场人群作有限的解释,注意调动现场全体法警的抗暴积极性。

  2、战术原则。执行中,如遇有群体性暴力抗法苗头时,现场指挥员要及时指挥司法警察利用抗暴战术队形驱散人群,抓获暴力抗法者;当群体性暴力抗法发生时,现场指挥员要沉着冷静,果断指挥,利用警棍盾牌术及时有力地打开包围,要一鼓作气,争取一次奏效,否则将再而衰,三而竭。实施战术动作切忌虚张声势,要考虑成熟,一举奏效。

  3、依法原则。执行中,驱逐群体性暴力抗法的行为要以依法执行为原则。依法告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使用枪支、械具(除必须正当防卫外,不能使用枪支、警械),依法处理暴力抗法人员。执行法警始终要以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出现,而非个人争强好胜。执行强制措施要适当、适度。

  (三)灵活指挥

  执行过程中,当群体性暴力抗法形成后,人群的控制和解围是司法警察维持执行现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现场指挥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法警灵活处置。

  1、显示武力。当大型对抗尚未形成时,司法警察应当表现出自己的实力。其中包括装备的精良、干警个人较强的战斗力等,迫使人群不敢藐视法律的尊严,不敢以身试法;当对抗已经形成时,指挥员要想方设法将干警集中起来,以一次性的突击行动解决问题,防止将警力分散人群中形成互助不能照应,在人群中被撕扯、推掇的局面。要保持严整的警容,以正气压倒邪气,而不能表现出群殴、复仇的情绪。

  2、驱散人群。在执行工作中,如果人群并不影响执行的继续进行,可不必驱散人群,只需有效控制即可,但对起哄和殴打执行人员,强行转移财产的,则必须驱散人群。一是可以采用驱散队形来驱赶人群。三人一组,相互照应,组与组相互配合,强行驱逐闹事者,包括倒地哭嚎、固守财物拒不移交及藏匿房间拒不退出的人。二是驱逐与抓捕结合。对态度强硬的为首分子,果断地采取抓捕办法,以震慑人群,让人群了解执法者的决心。三是可采用催泪瓦斯、电警棍等驱逐。

  3、突围与抓捕。当人群已失去控制,指挥员应迅速指挥法警突围,避免事态的无限扩大,等待人群情绪稳定后另做打算。

  遏止执行中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有关部门配合的执行方针,完善执行立法,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快查严处暴力抗法事件中违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人民法院的干警强化自身素质,牢固树立公正意识,公正裁判,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在执行工作中,更要求我们全体执行干警,讲究执行艺术,注重执行效果,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行,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给被执行人和暴力抗法者以可乘之机。




【作者简介】
陈林,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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