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论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中国陆续加入了一系列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国际公约,如《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等,并且积累了一些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修订后的《刑法》第9条明文规定了中国政府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有效地保障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在改革开放形势下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因此,认真研究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

  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本世纪以来,各种形式的国际犯罪活动日趋频繁,且愈演愈烈。但是,何为国际犯罪,在国际刑法学界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单是表述国际犯罪方面的术语就很不一致,如有“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国际法上的犯罪”、“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跨国犯罪”、“域外犯罪”、“涉外犯罪”等等。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未能对国际犯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以致给抑制、防范和打击国际犯罪带来困难。所以,给国际犯罪确定一个科学的定义是国际刑法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

  美国法学家巴西奥尼在其《国际刑法典草案》中提出:“国际犯罪就是本法分则所列出的任何犯法行为,或在国际公约中确认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解释说:“本法所用的‘犯罪’与‘犯法’两词可以互换”。[2] 这个定义是国际犯罪的形式定义,没有揭示出国际犯罪的实质,逻辑上犯了自我循环的毛病,这无异于说,犯罪就是犯法,犯法又是犯罪,没能指明国际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日本法学家山手治之认为:“国际犯罪一词,一般有三种意义:(一)犯人及其罪行涉及几个国家时,从单纯的涉外性(国际性)犯罪的意义来说,称为国际犯罪。……为惩处罪犯而谋求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国际司法协助。(二)海盗行为、买卖奴隶、贩卖毒品等行为称为国际犯罪,为防止和惩处这些行为,有时采取联合行动。(三)上述两种行为以及被断定为侵害了国际社会一般权益的某种行为,以国际社会的名义交由国际法院加以惩处时,从严格意义上说,可以称之为国际犯罪。”[3] 这个定义,从范围和内容方面对国际犯罪作了较为详尽的概括,但它同样未能指出国际犯罪的实质。不仅如此,它还提出了一个“以国际社会名义交由国际法院加以惩处”的条件,而我们知道,“国际法院惩处”并不是确定国际犯罪的必备条件,因为,许多国际犯罪已陆续由多种国际条约和公约作了确认。

  此外,英国国际法学者施瓦曾伯格称国际犯罪为“冲击国际社会根本基础的行为”。 美国国际法学者昆西·莱特则认为国际犯罪是:“故意违反国际法所保护的根本利益或明知可能违反这种利益而做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国家实施的普通刑事管辖权下可能没有受到充分的惩罚。”[4]

  由此可见,西方学者有关国际犯罪的概念都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缺陷和片面性,没有对国际犯罪作出正确的全面的界定。

  我国学者也对国际犯罪下过各种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国际犯罪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违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国际法刑事方面的规范或惯例)或有悖于人类和平精神,危害国际社会一般权益而应当受到惩罚的严重国际不法行为。”[5] 也有人认为,“国际犯罪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刑事制裁行为。”[6] 还有人认为,“国际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犯罪包括: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域外犯罪和涉外犯罪等。而狭义的国际犯罪,仅仅只是指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和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两种。”[7]

  那么,究竟什么是国际犯罪?我们认为,国际犯罪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在基本特征方面与国内刑事犯罪有许多共同点。但国际犯罪本身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使国际犯罪有别于国内刑事犯罪。要科学界定国际犯罪,就必须首先把握住成立国际犯罪的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国际犯罪不仅可以事前被确认,还可以事后被确认。即国际刑法对国际犯罪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国际犯罪必须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惯例所规定的,或者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这一点不同于国内刑事犯罪,不完全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因为:第一,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国际刑法也没有完全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但在国际法中确实有关于刑事方面的规范和惯例。现有的国际刑法规范主要来自联合国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国际宣言、国际公约、多边条约,也包括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和协议,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1973年)等等。因此,国际犯罪的犯罪要件往往被规定在这类国际公约中。第二,在没有这类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来认定。第三,即使在没有公约又没有惯例可循的情况下,只要国际社会公认某一行为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国际犯罪,这就同国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在事后再订立公约加以规定,并申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当时就有人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由为战犯开脱,遭到国际社会的反驳。

  2.空间条件:国际犯罪的实施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其危害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国际犯罪的实施在多数场合都不只发生在一个国家,甚至有些国际犯罪本身就是由国家或者国际犯罪组织策划、组织和实施的,犯罪活动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在若干个国家范围内完成同一项犯罪计划,是国际犯罪常见的现象。国际犯罪主体的多样性和活动范围的广阔性是国内犯罪无法比拟的,其危害也相应地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3.实质条件:国际犯罪对国际社会具有危害性。

  国际犯罪具有危害国际社会的危害性,即对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包括人类的和平、进步和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安全、文明及优雅的环境等。国际犯罪的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表现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有些国际犯罪的行为方式尽管与国内刑事犯罪差别不大,但其危害性要比国内刑事犯罪大得多,例如国际恐怖行为,国际贩毒行为等。为了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各国就必须超越政治、经济、民族、文化等界限,共同联合起来对付国际犯罪。

  4.形式条件:国际犯罪具有国际刑事违法性。

  国际犯罪违背了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所谓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条约、约定、承诺等国际立法程序以及国际和各国的刑事审判活动,来确认和惩处国际刑事犯罪,从而形成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国际准则以及对该准则的了解和遵守,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从禁止规范来看,国际犯罪所违反的不仅是有关国家的国内刑法,而且是国际社会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等形式制定的国际刑法规范或国际惯例。违犯国际公约的禁止性规定,是国际犯罪区别于国内犯罪的最显著的外部特征。国内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可能在若干国家甚至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国内刑法中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这类犯罪,只要没有出现在国际公约的禁止规范中,它就仍然只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被视为国际犯罪。国际犯罪具有的国际刑事违法性的含义要比国内刑事犯罪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对成文的有关国际犯罪的条约、公约的违反,也包括对根据国际和平、正义与国际秩序公认的惯例和行为准则的违反。国际犯罪,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这是由国际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决定,是确立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的需要。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就在许多方面创立了这类国际司法的实例。

  5.责任条件:国际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国际犯罪的行为人须承担因其犯罪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惩处。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国内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审判和行刑方式也有差别。

  从制裁规范来看,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具有国际性,制裁国际犯罪的刑法规范是世界各国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因而国际犯罪在世界各国都是可管辖之罪,实施国际犯罪的罪犯,不论走到世界上哪个国家,都要受到刑事制裁。这就不象国内犯罪那样容易受到国内刑事管辖权的地域局限以至很难对犯罪后逃至国外的罪犯进行制裁。

  在把握国际犯罪上述特点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有关国际犯罪的较为全面、科学的定义,即:国际犯罪是指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有悖于人类和平、进步与发展精神,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经国际社会公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涉外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1.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跨国犯罪是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亦即犯罪人的国籍国和所在地国、犯罪预备地国、犯罪实施地国、犯罪后果地国、受害国或者受害人的国籍国和受害人的所在地国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而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可见,跨国犯罪是以关涉两国或两国以上的跨地域发生的犯罪为划定标准。跨国犯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与国内刑事犯罪相同。然而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又与国际犯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主体方面,跨国犯罪人可能是某一国的团体、组织,也可能是国际性的团体或组织,还可能是外国的个人。在客观要件方面,跨国犯罪多有跨越国(边)境实施的行为特征,有的可能跨越多国的国(边)境,有些犯罪本身就是利用各国间的关税贸易制度等壁垒,以此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条件,例如走私罪,盗卖珍贵文物罪等。此外,由于各国对国际犯罪的认识不同,有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如果某一国家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缔结或加入规定该国际犯罪的条约、协议,但该犯罪在该国的国内刑法上也是犯罪,如果该国受到这种犯罪的跨国侵害,这一犯罪在该国就属于跨国犯罪。总之,跨国犯罪是犯罪分子流窜于两国或两国以上作案的一种犯罪形式。它仍然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其准据法是国内法,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国内法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各有关国家就可以本国法为准绳予以科罪量刑,而无须诉诸国际法庭。当然,跨国犯罪案件的审理毕竟涉及到外国,所以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外国介入,给予必要的司法协助,诸如引渡罪犯、移送物证、调查取证等才能顺利进行。

  2.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对一个国家来说,凡是因犯罪涉及到外国的,不问其他情节如何,这个国家均可称此犯罪为涉外犯罪。

  事实上,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刑法上的犯罪,不论它涉及到几个国家,只要没有为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和惩罚,它就仍然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仅仅因其含有涉外因素就变为国际犯罪。这类犯罪所侵犯的,也主要是某个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其犯罪的成立也是按照国内刑法确定的。这类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内触犯了本国刑法之后,逃跑到相邻的另一个国家;

  (2)外国公民在所在地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所在地国刑法的犯罪之后,被所在地国抓获;

  (3)外国公民在所在地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所在地国刑法的犯罪之后逃回国籍国。

  二、国际犯罪的构成

  国际犯罪构成是指确定某个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是区别国际犯罪与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与非国际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那么,国际犯罪应该具备哪些要件呢?国际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说法,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1)美国的巴西奥尼认为,国际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实质要件、心理要件、因果要件和危害性。所谓实质要件是指由国际刑法典或国际公约所确认的构成国际犯罪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心理要件是指罪犯在实施实质要件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自信或过失·因果关系是指一个行为和一个结果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危害性是指根据各种具体的犯罪定义所确定的危害,但各具体犯罪定义不要求有危害的除外。(2)日本和山本草二认为,国际犯罪构成依照国际犯罪类型的不同而确定。他把国际犯罪划分为三类:涉外的国际犯罪、国际法上的犯罪和国家的国际犯罪,并且认为每一类国际犯罪都有其不同的犯罪构成。[8]

  依照我国刑法理论,我们认为,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四个:国际犯罪客体、国际犯罪客观方面、国际犯罪主体和国际犯罪主观方面。




  (一)国际犯罪客体是指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国际社会所共同保护而为国际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果行为者所侵犯的不是国际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是其他法律如国际商法、经济法、国际组织法所保护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不能称为国际犯罪。如战争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劫持民航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际民航运营的正常秩序;海盗罪侵犯的客体是海上航行的安全以及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关系。

  (二)国际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构成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事实。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作为的时间、地点、方法也是重要的客观事实。这是认定国际犯罪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在区分国际犯罪和涉外犯罪方面更具有重要意义。危害后果是指国际犯罪行为给受法律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结果。比如,劫持民航飞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毁坏民航飞行器,因改变航向造成经济损失,因劫持行为而给乘客造成的精神上的高度恐怖,以及给该民航飞机所属公司声誉上的损失等等。因果关系则是认定国际犯罪和确认罪责的重要标尺。有些国际犯罪可归责于国家,有些则可归责于团体或个人。而这种可归责性正是根据其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来判定的。

  (三)国际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据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并经国际公认应当受到有权管辖的法庭的刑事追究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国家、团体(组织)和个人。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学界颇有争议。我们认为,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一,国家能够成为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作为严重不法行为的国际犯罪,国家当然亦可作为主体。第二,国家虽然不能适用死刑、徒刑等适用于自然人的生命刑、自由刑,但可以承担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占领、管制等刑罚,不能以国家不能适用生命刑、自由刑而否定其能够成为国际犯罪主体的资格。第三,否认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主体,自然也免去了国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这是有悖于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精神的。第四,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不仅审理、处治战犯,而且根据国际协定,对德国和日本实行了军事占领和军事管制。这表明德国和日本因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犯下的国际罪行而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可见,国家完全可以成为国际犯罪主体,且能承担与之相适应的国际刑事责任。因此,在国际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条件,包括有关国家国内刑法中规定的全部主体要件,同时还可能包括国内刑法中没有的其他主体要件,如在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场合。团体(组织)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得到国际公认的。德国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党卫军就被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布为犯罪组织。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都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并在国际刑法规范中得到体现的基本原则。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认,现有国际刑法规范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有权追究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国家可以根据本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及其承担刑事责任主体要件的规定来确定。个人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已经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大量审判战犯的实践所广泛确认。虽然有人认为国际法只管辖主权国家的行动,而没有对个人规定任何惩罚,但实际上在许多国际刑事方面的若干公约中都规定了处罚实施国际犯罪的行为人的条款。如反劫持人质公约、反贩毒公约以及反劫机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等。

  (四)国际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国际犯罪的实施者对其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国际犯罪的主观心态主要是故意,并且国际犯罪一般都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例如,《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二条中规定,所谓种族隔离的罪行,是指“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并且有系统地压迫他们,而作出的下列不人道行为”。又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中规定,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这些规定,都表现要成立国际犯罪,主观上都必须存在故意犯罪心态,同时还要有明确的直接目的和动机。至于过失造成国际犯罪的发生,主要存在于个人作为国际犯罪主体时。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不能随意割裂。同时也应该注意不能机械地套用国内刑法理论,以一国的刑法理论去解释复杂的国际犯罪问题。

  三、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本质问题。从国际犯罪人的角度分析,它回答的是基于什么理由,国际犯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从国际社会的角度分析,它解决的是国际社会基于什么理由追究国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实质上,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要解决的是在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这一因果链条上,作为刑事责任赖以生存的最为本质的、直接的原因问题。

  关于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目前主要有“国际犯罪构成根据说”、“国际犯罪行为根据说”、“国际犯罪罪过根据说”等观点。我们认为,由于国际犯罪给国际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具有国际危害性,所以国际社会基于恢复国际社会秩序,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进步与发展,必然要对具有国际危害性的、实施国际犯罪的行为者予以法律上最强烈的谴责-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国际犯罪所具有的国际危害性是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的本质的根据。

  正由于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其国际危害性,而且,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国际犯罪人在国际社会面前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国际社会的各个相关成员即各个国家都可以对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并依照国际法、国际惯例和本国法予以处罚,这正是各国对国际犯罪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根本原因。

  (二)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种类

  1.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是指个人违反国际公约或条约施国际刑法条款所禁止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追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1)实施或企图实施国际犯罪行为,且行为符合国际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者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2)与他人共谋或教唆他人实施不法行为,且行为符合国际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者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3)在犯罪过程中,以推动、促使国际犯罪行为发生之故意、帮助、怂恿、教唆、共谋或企图帮助他人计划、准备或掩盖国际罪行、为国际罪犯提供隐匿、逃跑之方便者应负刑事责任;

  (4)对于在国际犯罪过程中,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总之,凡是实施国际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共谋犯、帮助犯等等,都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2.团体或组织的国际刑事责任

  国家或国家机关以外的团体或组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

  (1)以该团体或组织的名义实施了国际犯罪。以合法程序建立的团体或组织,如果通过集体决定实施某种国际犯罪;如果其领导机构成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以该团体或组织的名义或者为了该团体或组织的利益,实施了国际犯罪;如果该团体或组织所授权的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团体或组织的名义实施了国际犯罪,该团体或组织即构成相应国际犯罪的主体,必须对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这种情况,现有国际刑法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中曾规定,于审判任何团体或组织之任何分子个人时,本法庭得宣布该个人所属之团体或组织为犯罪组织;《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中明确使用了“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的用语。

  (2)在该团体或组织的组织策划下实施了国际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该团体或组织无疑是作为国际犯罪主体出现的,该团体或组织应当对在其组织策划下有关人员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3.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自然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按照联合国《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的规定:“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罪行。”这种国际罪行表现为下列行为: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侵略的义务;

  (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为禁止以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统治的义务;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奴隶制度、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的义务;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

  (三)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当国家、组织或团体、个人的行为符合了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惯例所规定的国际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并经国际社会公认成立国际犯罪时,就应追究行为人与该国际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国际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是刑罚方法。

  对于实施国际犯罪的个人来说,刑罚包括死刑、终身监禁(或称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以及保安处分等。譬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日法西斯战犯因被国际法庭宣判犯有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有的被处以绞刑,有的被判终身监禁,有的被判有期徒刑等。对于犯罪组织或团体而言,就意味着将被取缔,其领导人及其成员要受到刑事处罚。
  而对于国家来说,刑罚将加诸于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人如国家元首、政府、军队领导人及其他执行国家权力的人。除此之外,国家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还有:罚金、没收财产、限制主权、道歉、赔偿等。还有人认为,除了上述刑罚外,还有一种准刑事制裁的方式,如经济制裁,空中禁运,海上封锁等,类似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拉克的制裁,即可称为准刑事制裁。

  参考文献:

  [1] 本文愿载《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 《国际刑法典草案》,总则第4条第1款。

  [3] 《国际法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489页。

  [4]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6年)》,第440页。

  [5] 黄肇炯:《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59页。

  [6] 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

  [7] 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8]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0一41页。

 

作者:黄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