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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发布日期:2011-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转移权利。

  2、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

  3、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基础,保险人在赔付后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4、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5、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

  6、A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C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7、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8、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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